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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案例简析

作者:赵碧洋 | 更新时间:2016-05-11 | 阅读次数:

近年来,由于高通案和IDC案的影响,涉及SEP的专利权实施受到了广泛关注。人们对SEP和其专利权人的态度也随着这些案件的发展几经改变。


最初,很多人将SEP视为维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利器。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专利权人在实施SEP时占据优势地位,容易利用SEP的特殊性实施垄断行为,挟持许可谈判或者诉讼中的相对方。随着这种认识的增强,法院和政府开始对SEP专利实施进行规制,例如在上述高通案和IDC案中,法院和政府机关进行了反垄断审查。


越来越多的SEP专权人发现若想避免反垄断风险,必须遵循RAND或FRAND原则,这使得专利权人往往需要先进行许可谈判才能起诉,此外,对于某些SEP,也存在难以从法院获得禁令等问题。由于对SEP的这些限制,目前出现了反向劫持的现象,即潜在的被许可方故意拖延许可谈判,从而要挟专利权人降低许可条件等。在提倡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这些不利于专利权人的因素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近出现的一件涉及SEP的专利侵权诉讼案值得关注。在本案中,拥有WAPI(Wireless 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标准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SEP的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对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控告后者侵权了其SEP。该案于2016年2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的一个关注点在于,在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法发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二)》中,仅对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所涉必要专利的实施时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而在例如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必要专利的实施等很多方面留白,西安西电捷通与索尼一案的审判结果可能在这方面给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