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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SEP)在中国的实施

作者:于小宁 | 更新时间:2016-10-25 | 阅读次数:

自从2013年华为Vs.IDC案以来,标准必要专利(SEP)在中国已经成为IP领域的热点话题,尤其是今年,华为Vs.三星、高通Vs.魅族等一系列SEP专利侵权案件更是将标准必要专利推上风口浪尖。

由于被纳入标准,SEP相对于普通专利具有更强的垄断性。为了保护善意的标准实施人,SEP的实施相应地受到更多的约束。

首先,SEP的许可条件应符合FRAND原则。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FRAND原则作出规定或解释,因此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原则往往成为许可双方的谈判焦点。在华为Vs. IDC案中,广东高院对FRAND原则给出了自己的观点。2016年4月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当许可双方无法就许可条件达成一致时,可以请求法院确定,法院可以根据FRAND原则并参考若干因素来确定许可条件,然而该司法解释对FRAND原则并未作出解释。

其次,如果SEP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不当,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可以通过确定相关市场、确定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确定专利权人是否滥用了该支配地位三个步骤来判断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在华为Vs.IDC案和发改委对高通的行政处罚案中,法院和发改委均认为每个SEP的许可市场构成一个相关商品市场,SEP专利权人在该相关市场内具有100%份额,而IDC和高通分别滥用了该支配地位,从而构成垄断。

在涉及SEP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SEP的许可费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发出禁令仍然存在着争议,希望华为Vs.三星案和高通Vs.魅族案能做出更多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