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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沈捷报 | 事务所代理案件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作者: | 更新时间:2019-04-23 | 阅读次数: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了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柳沈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件案件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书〕

42.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3号行政判决书〕

柳沈律师事务所的专利诉讼团队在近年来活跃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多次代理业内知名专利侵权诉讼案、专利无效案及后续行政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和客户的认可。入选50大典型案例体现了柳沈律师对“客户利益第一、案件质量第一、诚实信用第一”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柳沈律师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发扬工匠精神,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扎实且紧贴最新司法实践的法律服务。


【案例分析】


42.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3号行政判决书〕

在该专利行政纠纷案中,最高院对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的适用以及技术问题对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给出了指引。


对于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的适用,最高院认为,“三步法”是认定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的“一般性判断方法”。但也要注意到,三步法并非判断创造性的唯一办法。在准确、客观、全面地理解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排除对创造性的判断也可以通过三步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来完成,也有必要给其他判断方法留出适用、发展的空间。而且,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理应得到相同的结论。由于“三步法”是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的一种方法,故对于“三步法”的适用,包括“三步法”中每一个步骤的适用,都应当立足于并服务于认定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是否具有创造性这个根本目标。因此,在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被诉决定或一审法院对第二步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或者认定错误,亦不必然影响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对于技术问题与判断创造性之间的关系,最高院认为,如果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则可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的关系等因素作出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继续在此基础上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做出不同程度的抽象或概括,则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该案由柳沈律师事务所的彭久云律师和姚冠扬律师代理。通过不懈努力,最高院将二审判决撤销,维持了一审判决和无效决定。柳沈律师成功翻案。(该案的详细分析将稍后发出,敬请关注。)

【案例分析


3.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书〕


在该专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中,最高院对于网络购物的下单和收货行为地是否能够建立管辖作出明确的指引。

柳沈律师代理被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确立的规则进行争辩:广东省仅是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最高院支持了这一观点,并指出“一审裁定以格力公司网络购物的下单和收货行为地作为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的依据,适用法律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最高院通过第 3号管辖权异议裁定,最终明确了网购下单地和收货行为地无法作为建立管辖的依据。


在本案裁定中,最高院还指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储藏地或者发货地均位于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获得本案纠纷管辖权。这一观点对于我国电商如何布局仓储和发货渠道给出指引,同时也为专利权人的维权之路指明方向。

该案由柳沈律师事务所的邱军律师和姚冠扬律师代理。在本案中柳沈律师通过积极地援引最新的案例,为被告争取了最大化的利益,同时也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