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之斐先生于2004年加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包括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等。擅长的专业领域包括通信,计算机软件&硬件,互联网,电子商务等。
安之斐先生于2006年取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2007年取得了律师资格。安之斐先生自加入柳沈以来,每年处理大量的与专利审查业务相关的案件以及与专利复审/无效/行政诉讼/侵权诉讼有关的案件,并且也处理了一些有关专利侵权分析、无效可能性分析、检索、专利价值评估等相关的案件。
安之斐先生于2004年10月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获得计算机硕士学位。
安之斐先生于2008年11月~2009年11月期间,由柳沈律师事务所派赴日本理光技术与研究公司工作一年,期间学习日本专利法并针对中国专利实务的一些课题对日本理光技术与研究公司的员工进行培训工作。
安之斐先生参与的典型案例包括:
1. 三星 vs. 华为,标准必要专利SEP 和 非标准必要专利NSEP 系列诉讼,代表三星公司,作为主诉律师参与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量专利侵权、行政诉讼,以及处理大量专利无效案件。该系列案件涉及通信标准与SEP专利侵权的认定、FRAND规则适用等热点问题,部分案件入选2018 年复审委十大案例,2019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和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 三星 vs. 广晟音频,涉音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SEP 诉讼,代表三星公司处理其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最终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被全部无效,为客户避免了巨额损失。
3. 三星 vs. 敦骏,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 诉讼,代表三星公司处理其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案件,最终对方专利被全部无效,为客户避免了巨额损失。
4. 高通 vs. 苹果系列专利诉讼,代表高通公司处理其与苹果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无效、及许可谈等事项,最终协助当事人与对方以优势地位达成和解。
5. 太阳能安吉 vs. 华为无效案,代表太阳能安吉公司,处理其与华为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和无效事宜。
6. 三星 vs. 爱立信,代表三星公司,处理其与爱立信公司的全球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无效、许可谈判事宜,最终协助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
7. 代表多家通信公司参加其涉通信标准(如4G)的标准必要专利SEP 专利许可谈判。
8. 奥博泰克 vs. 陈耀邦专利无效案,代表奥博泰克公司,奥博泰克公司的专利权被维持有效;
9. 联想 vs. 一诺 专利侵权诉讼,代理被告联想公司,最终原告一诺公司和解而结案。
10. MIP 期 刊 “AI as an Inventor” 以 及 “ASI and AASI concern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作者
个人荣誉:
入选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评选的星级代理人
入选为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
入选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
入选深圳市南山区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入选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机构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