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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沈律师事务所基于“使用公开” 成功无效掉专利

作者: | 更新时间:2021-07-27 | 阅读次数:
受无效宣告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委托,柳沈律师团队对专利号为201520431555.1、名称为“直插式高压注射器针筒安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柳沈代表请求人主要基于在先使用公开证据挑战了所述专利的新颖性。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9774号无效决定,基于缺乏新颖性理由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柳沈律师团队圆满达成了客户的既定目标,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肯定,充分展示了柳沈律师团队的实力。

案情简介:
据请求人介绍,该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疑似与请求人在先销售和使用的CT造影高压注射系统的针筒安装装置部分的结构完全一致,因而该专利可能严重损害请求人以及公众的利益,故而委托柳沈律所以寻求法律救济。
接受委托后,柳沈指派王冉律师和牟科博士对整个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并与请求人进一步充分沟通。另据请求人介绍,请求人在相关产品上市之前针对性地对产品的核心功能和原理进行了专利布局,而未涉及产品的结构细节,但未经保护的具体机器结构在产品上市之时已经进入公开领域。通过与请求人反复协商,双方最终确定了采用以在先使用公开证据为主的方式请求专利无效。
该案的难点在于:对于在先使用公开证据,如何证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相关产品已经处于公开销售或使用状态,以及如何证明该产品从之前销售日起一直到目前取证日还保持原结构不变。针对这些问题,柳沈团队与请求人合作,设计了合理的取证策略,分别在不同地点对在先使用公开证据进行公证采集,辅以产品销售证据、入关证明、安装证明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详细调研了医疗器械监管中对医疗仪器不应随便进行结构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构成完整的在先使用公开证据链。
口头审理中,王冉律师和牟科博士分别以三份公证书为中心的五组证据,向合议组展示了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技术方案就已经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销售情况和结构信息,同时,请求人的工作人员对该产品样机也进行了现场拆机演示,主张最终均得到合议组的采信:证据9和13所公证的产品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相应高压注射系统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所述证据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均解决了安装和拆卸针筒操作不便的技术问题,均能达到结构简单、安装方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本案对如何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运用“使用公开”进行了探索,对未来实践特别是医疗器械相关领域具有积极意义。
柳沈医疗器械团队

柳沈医疗器械团队共有专业人员18名,全部具有双证资格(专利代理师和律师)。全部专业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团队人员技术背景涉及医疗器械、精密仪器、材料工程、机械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者以及科研背景。近年来,柳沈医疗器械团队已经代表国内外客户处理过数十件专利纠纷,竭尽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同时,团队还在新产品上市FTO分析、新创企业IPO或者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国内创新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和合规审查方面等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