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沈在两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帮助客户取得全面胜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两件涉案专利为客户入职前完成、入职后申请的发明创造,非任职公司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于客户。
本案涉及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中的专利保护问题。客户为在智能机器人领域中拥有深厚技术积淀的高科技人才,其在入职A公司之前完成了相关技术研发,A公司吸纳了客户及其团队,并对其技术进行验证和测试。后双方合作破裂,客户为保护自身科技成果,对相关技术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客户离职后创立新公司,积极实施和推广专利技术,取得了市场成功。A公司认为两涉案专利属于客户在其处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应归A公司所有,故诉至法院。
接受委托后,柳沈从多个维度构建了否定职务发明的策略,包括构建证据链条证明涉案专利技术的完成时间早于入职时间、技术研发过程中未利用A公司任何物质条件、A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工资属正常劳动报酬、A公司对相关技术的验证与测试仅涉及适应加工条件的微小调整,属常规手段且与专利方案无关等。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客户在入职A公司之前就已经完成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未利用A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不属于在A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高科技人才入职前完成、入职后申请的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此类问题在实践中非常常见,对于该情形,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对相关技术进行验证、测试、试制等活动,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构成要件中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践中存在争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在判断是否构成职务发明时,技术方案的完成时间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技术方案的验证和测试,属于“实施”技术方案,而非“完成”技术方案;还阐述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认定标准,即“首先,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的目的在于完成相关技术方案,而不是实施该技术方案,因为实施技术方案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形成并无实质性影响。其次,必须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才是职务发明创造,即利用本单位的物质费用较大或者该物质条件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缺乏此物质条件,该发明创造就不可能完成。”
本案对于明晰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时面临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以及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主办律师:张祥、许睿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