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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 | 柳沈代理韩国知名企业系列专利权属纠纷案入选2025年广知法院典型案例

作者: | 更新时间:2026-02-09 | 阅读次数: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全面梳理总结了该院2025年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厘定保护规则、捍卫创新火种,为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和制度创新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柳沈代理的“激光打印机马达”系列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批典型案例,同时也是该批典型案例中唯一入选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本案诉讼代理人为程驰、刘志杰,团队成员包括安之斐、颜嘉嘉、李云希、曾云鹏。

以下内容为转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众号文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中涉及柳沈代理的该案件的介绍。

准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权属,支持产权赋能激发创新活力“激光打印机马达”系列专利权权属案

【案情与裁判】

爱某公司主张,其前研发技术部员工薛某、陈某泽在爱某公司任职期间,设立汉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并利用在爱某公司处掌握的核心技术信息及爱某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以汉某公司或佳某公司为申请人,于爱某公司处任职期间及离职一年内,将爱某公司未经披露的技术信息恶意申请了七项实用新型专利。爱某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汉某公司、佳某公司名下七项实用新型专利归爱某公司所有。汉某公司、佳某公司则辩称涉案七项专利所涉领域完全不同、不具有关联性,且爱某公司从未开展专利相关研发工作,故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七项专利所涉技术方案均属于激光打印机的重要构成部分(即属于马达的生产装配部件或装配过程中必须使用到的生产设备),彼此之间关系紧密,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而不应割裂处理,故涉案发明创造均与爱某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且在案证据证明涉案发明创造与薛某、陈某泽在爱某公司的本职工作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工作职责具有高度关联,且薛某、陈某泽能接触到客户需求、存在问题及应对方案等非公开信息。因此,涉案七项专利属于薛某、陈某泽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应归属于爱某公司。据此,一审判决涉案七项实用新型专利归爱某公司所有。本案一审宣判后,汉某公司、佳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有效激发创新主体创造激情和活力的典型案例。判决明晰“相关性”的审查标准,明确对于在职员工职务发明关联性的认定高度相较于离职人员应适当从宽,从而在平衡单位利益的同时引导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实现职务发明到优质生产力的转化。判决同时厘清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思路,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应重点从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从事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本案裁判进一步明晰职务发明创造的裁判规则和标准,在保护原单位权益与保障离职员工自由择业、自主创新权利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为创新主体依法有效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提供行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