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关于第5485873号“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再审裁定,驳回苏州稻香村提出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苏州稻香村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申请的“稻香村”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至此,我所代理的北京稻香村在“稻香村”老字号之争中获得了最终胜利,维护了北京稻香村的老字号权益。
苏州稻香村于2006年7月18日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由“稻香村”文字和扇形边框组成,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北京稻香村以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元宵;粽子”等商品上的“稻香村”商标为引证商标,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异议复审、诉讼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北京稻香村的请求、驳回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苏州稻香村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指出,由于本案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稻香村”字号,均已由各自的关联公司及在先公司使用多年,且均在第30类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在此情形下,应当考量两公司的发展历史、两在先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等相关因素。在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苏州稻香村注册被异议商标将导致破坏也以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误认,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从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苏州稻香村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有利于化解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关于“稻香村”老字号长久以来的纷争,维护了市场上多家“稻香村”厂商共存共荣、共同维护和打造“稻香村”老字号品牌的局面。我所的杨凯律师、郑鹏律师助理作为北京稻香村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细致研究大量证据,为此付出了辛苦的工作,最终维护了客户的权益,赢得了客户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