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专利策略,晶型的开发已成为延长药品保护期限和拓宽市场的重要手段。
早期对晶体发明的审查侧重于晶体结构本身,如果一种晶型的微观结构是新的,则获得授权的可能性较大。然而,晶型会影响药品的溶出、吸收、稳定性、机械加工性能甚至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并不是每种晶型都能实现期望的技术效果。因此,为了突出晶体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目前的审查实践侧重于对晶体创造性的评价。
案例分析
技术效果未被认可的案例
在最近的一些无效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PRB)以未实现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而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创造性为由,宣告这些专利无效。典型案例如下。
案件1
本专利保护一种化合物的V型晶体。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化合物的另一种晶型。二者的区别在于,用不同的参数进行表征。
案件2
该专利保护一种化合物的晶体A。对比文件披露了相同化合物的无定型固体。
晶体A与所述无定型固体的差异包括:1) 稳定性,在相同条件下,晶体A在6个月后无变化,而无定型固体转化为晶体A;2) 溶解度,晶体A的溶解度略优于所述无定型固体。
PRB经审查后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包括:对比文件提供了制备晶体A的动机;溶解度上的差异未达到“意料不到”的水平。
由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说明书只是泛泛提到晶体的稳定性而未提供对比数据,或者所提供的数据未达到意料不到的水平,则该晶体专利的创造性将很难被接受。因此,在开发一种新的晶型后,申请人有必要进一步探索该晶型在产业上的应用,并且优选地,通过对比试验数据证明该晶型至少在某一方面实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近期授权的技术效果得到认可的案例
通过近期授权的一些晶体专利,笔者初步总结了对比实验数据在证明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满足的条件。
案例3:
该专利保护一种化合物的晶型,其在实验部分制备了相同化合物的另一种晶型作为对照。
案例4:
该专利保护一种化合物的晶型A,其在实施例部分以已知晶型I作为对照。
案例5:
该专利保护一种化合物的二水合物晶型,其在实验部分以该化合物的三水合物作为对照。
案例6:
该专利保护一种化合物的晶型IX,其在实施例部分针对“放置稳定性”和在各种“竞争反应”下的稳定性与其它9种晶型进行比较。
上述这些授权的专利通过提供对比实验从杂质含量、溶解度、溶出性能、严苛条件下的晶型变化、放置稳定性和活性等方面证明晶体的技术效果。然而,这些案例并不是限制性的,可以开发各种相关实验数据来证明晶型至少在某一方面实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结论建议
综上,为了确保晶体专利能够被授权以及维持授权后的稳定性,笔者提供如下建议。
1. 关于新申请撰写
(1) 充分了解本领域的发展状况以及所开发的晶体的优势。
(2) 提供实验数据,优选为相比于对照的对比实验数据,所述对照可以为无定型或另一种晶型等。
(3) 差异应达到“统计学显著”的水平。
2. 关于答复审查意见
(1) 如果审查员质疑晶体是否实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挖掘说明书中提供的数据,尽可能找出在某一方面的显著进步。
(2) 如果可能,通过提交补充数据来证明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条件是该补充数据应满足审查指南关于补充试验数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