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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 | 如何判断科创板要求的​最低5项发明专利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作者:刘国军、贾丽晨 | 更新时间:2023-12-14 | 阅读次数:
前言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的开板为科创企业开辟了融资上市之路,四年多的时间里,已有900多家企业寻求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各项政策制度也不断完善。IPO是企业获得融资非常重要的一步,伴随着科创板的发展,科创板对于企业的科创属性要求越来越细化,并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科创企业在IPO中也总是会面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轮询问,为顺利上市,科创企业应当也必须重视上市前期科创属性及知识产权资产的构建。

2023年8月27日,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发文,科创板在开市4年后迎来阶段性收紧,融资节奏整体放缓。在此背景下,拟IPO的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科创属性审查和更高上市的门槛,企业也迎来检验自身“关键核心技术”是否过硬、提前做好知识产权资产构建、扎实修炼“内功”的时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系列文章《科创板IPO知识产权问答系列》,即将结合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及监管问询回复,系统性的梳理科创板IPO中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各项要求,识别知识产权风险点,通过对“科创属性”的深度解读来理解和把握科创的趋势与方向,并围绕企业重点关注的各类实务问题提供建议,以期切实助力科创企业提前做好科创板上市准备。

一、科创板IPO中对发明专利的要求

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是衡量发行人科技创新、自主研发能力的外化指标,也是评价发行人科创属性的必要指标。在科创板IPO重要参考文件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0年12月修订)》中,对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有两处要求: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四)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前款第(三)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由规定可见,如发行人选择同时满足4项指标来证明科创属性,则至少要拥有5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但软件行业或满足了第六条规定的前4种情形之一的发行人除外。或者,企业拥有超过50项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可以单独以此证明自身的科创属性。

由此可以看出,科创板对于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有定性和定量两个要求,发行人的发明专利超过5/50项仅满足了基本的定量要求,还需要考虑发明专利是否满足定性要求,即“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或“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因此在判断科创属性时并非所有发明专利都能计数,例如,如果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超过5项,但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不超过5项,那么,依然不满足科创属性的要求。事实上,发行人披露的发明专利是否“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或“形成核心技术”是上交所审核的重点。

从《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历次修改中,对发明专利的定性要求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到“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可以看出科创板看中的发明专利始终围绕着发行人主营业务,紧扣“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定位,但规定逐步拓宽了发明专利的范围,除了以往规定的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专利,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装置专利、工艺方法专利以及产品的原料来源制备专利等也都可以视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

即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中的指标未明确要求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相对应,在上交所审核中,往往也会同时关注发明专利是否对应核心技术,以判断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与主营业务、主营产品是否存在一致性。

二、相关案例——美埃科技

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9.3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主要核心技术有16项,其中对应的发明专利有4项。发行人的发明专利共5项。“嵌插接角框架”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为2006年8月23日。
请发行人披露:核心技术对应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公司的5项发明专利是否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2)说明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及生产环节中的具体应用。
发行人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一)核心技术对应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
相关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之“(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
(二)公司的5项发明专利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
相关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二)主要无形资产”处补充披露如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5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
二、发行人说明
(二)说明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及生产环节中的具体应用

......
8-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回复意见
4. 关于科创属性
4.2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的回复,发行人拥有5项发明专利,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已说明各项发明专利对应的主要产品,其中,报告期内“嵌插接角框架”发明专利对应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为2.56%、1.89%、2.20%、3.74%。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风机、玻纤滤材、PTFE滤材等系对外采购。
请发行人说明:(1)另外4项发明专利应用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情况;(2)各项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的具体关系,在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主要应用方式及作用,是否为产品功能实现的关键技术,认定5项发明专利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合理。
发行人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二)各项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的具体关系,在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主要应用方式及作用,是否为产品功能实现的关键技术,认定5项发明专利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合理
发行人8项发明专利为对应产品功能实现的关键技术,其与主营业务的具体关系、在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主要应用方式及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
发行人8项发明专利在风机过滤单元、过滤器产品、空气净化设备中有所应用,在相关产品的生产环节发挥提升产品性能的重要作用,是为实现产品功能的关键技术。认定8项发明专利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合理。

三、总结

美埃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空气净化产品、大气环境治理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目前已经成功上市。其在IPO期间多次被问及“科创属性及核心技术先进性”,值得注意的是美埃科技申报时的发明专利数量仅为5项,刚好满足科创属性指标的最低要求,因此,监管机构在第一轮、第二轮问询中都问及美埃科技的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以及对应产品的收入,以确保美埃科技拥有的符合要求的发明专利满足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美埃科技在第一轮回复中将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收入一一对应,在第二轮回复中进一步解释了各项发明专利在产品生产环节的主要应用方式及作用,是产品功能实现的关键技术。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总结出在发行人在回复自身拥有的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时,最好通过表格的形式进行一一列明,包括:

1、发明专利开始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时间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财务数据、占比及对应具体产品等细节;
2、发明专利对产品的工艺水准、产品功能实现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3、通过列举具体的应用场景,说明发明专利与发行人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工艺的对应关系,以证明专利与核心技术相互融合,形成应用于主要产品的技术解决方案,系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发行人可以图表的形式明确列明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与主营业务产品及主营业务收入之间具有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于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要提供具体的财务数据给予支撑,特别是当发行人从外部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或者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较晚时,需要以真实的财务数据证明并非突击购买或突击申请专利,若发行人无法提供对应证明及财务数据,则该发明专利很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科创属性的要求,不能计数至科创板要求的最低数量的发明专利。

另外,虽然科创板规定,用于计数的专利仅限于发明专利,但发行人同样可以披露所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虽不计入科创属性指标规定的数量中,同样也需要进行披露)。这类知识产权,不作为评价科创属性的直接指标,但可以从侧面反映发行人的科创潜力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