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巴姆德公司诉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本案中,我所律师侯宇和专利代理人葛飞代理原告巴姆德公司一方。
巴姆德公司是瑞士一家婴儿奶瓶的制造商并且拥有在中国的发明专利权ZL200480028652.0。该专利权也是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取得的。
2013年我所曾受客户委托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并就其生产销售的货号为KD1060的侵权产品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2013 )二中民初字第06151号]。被告为此支付了5万元人民币来补偿因该侵权产品(KD1060奶瓶)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诺按调解协议要求及时召回已销售出的侵权奶瓶。
2014年1月,我所代理人在监督被告履行召回侵权产品义务的过程中意外发现被告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另一款奶瓶(货号为KD1059;品名为宽口径PP奶瓶;条形码为6934287510591的小鸡卡迪奶瓶产品)同样侵犯了上述专利权。巴姆德公司遂将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且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9月起组织了1次调解和1次开庭审理。
为了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原告的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并且收集了相关的侵权证据。在开庭过程中,原告的代理人细致对比了KD1059奶瓶和发明专利ZL200480028652.0,被告当庭承认了其侵权行为。
为了证明损失赔偿额,原告代理人还提请法院考虑由被告所提交的产品召回的数量。最终的赔偿数量计算是法院基于专利的权利性质、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以及卡迪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的。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还需要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针对一审判决,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最终被法院驳回。
此案历时3年,其间我所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与巴姆德公司密切配合,表现出了作为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应有的素质,得到了巴姆德公司的高度评价。今后,我所将继续提供全面而高质的法律服务,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