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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 |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

作者:史腾、邱军 | 更新时间:2023-10-18 | 阅读次数:
202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日起施行。(下称“2023年民事诉讼法”)。

2023年民事诉讼法较之2021年民事诉讼法,其修改的内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其重点内容分别涉及到管辖、送达、取证、审判和执行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作为最常见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类型之一,其民事诉讼程序自然将会受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应影响。

本文将结合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应特点,就2023年民事诉讼法上述几方面的修改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实务操作提供⼀定的参考。

一、 管辖:涉外管辖权规则进一步完善,扩大法院管辖权,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1、中国此前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权利或资格。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作为典型涉外民事诉讼类型,其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基本遵循的规律是,知识产权授权性案件(如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确权类的有效性问题)由授权确权国家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则通常适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管辖权之规定。

中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也基本遵循上述原则,这可参见2023年9月1日通过的《国家豁免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两类知识产权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即(一)确定该外国国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益;(二)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除此之外,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进行特别的规定。2021年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中对涉外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只有两个法条,即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特殊地域管辖”和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涉外三类经济类合同专属管辖”,而这些规定并未具体涉及到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国内,中国法院当然享有司法管辖权,实践中目前中国法院所管辖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绝大多数属于这一类。随着国际技术竞争的加剧,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也随之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对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争夺愈加激烈。而基于目前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如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全球许可费纠纷、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等往往都超出中国知识产权权利的地域范围,从而对如何确定管辖权带来一定和争议和困扰。

2、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影响

(1)修改原民诉法的“特殊地域管辖”条款:扩大涉外案件管辖范围,完善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与202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相比,其变化在于将原来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改为“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涉外民事纠纷”,这一变化扩大了“特殊地域管辖”适用范围。且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增加“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作为第二款,增加了“适当联系”这一开放式的连结点,确立了法院所在地适当联系原则。

由此可见,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而言,针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只要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之一位于中国,则就可由其位于中国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的该地法院管辖。除了上述管辖地外,该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只要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原则上都可以以“适当联系”为连接点在中国法院确立管辖。

这一法律规定也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OPPO诉夏普、OPPO诉诺基亚等SEP全球许可费争议中的认定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中国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授权地、许可使用协议磋商地、可合理预见的缔约后合同履行地、主要实施许可地之一,与纠纷具有相当密切的地域联系,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其中,标准必要专利主要实施地的人民法院,与纠纷具有适当联系,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也相应可以审理涉案民事争议即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问题。

这显然为中国法院受理更多的与中国有联系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对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争夺愈加激烈,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该条修改为中国法院受理更多的与中国有联系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利影响,也体现了中国司法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建立的意愿和信心。

(2)增加了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属管辖的诉讼类型

相较于202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202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在原有基础上,针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新增了“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作为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诉讼类型。

本修改明确了在中国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有关的纠纷均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更有利于保护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即使涉及此类知识产权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曾签订202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所规定的《排他性管辖协议》,由于协议管辖违反了该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依然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在该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主张由中国中国法院管辖。

(3)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更加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了对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限制条件。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属于新增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意味着涉外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而不再受到之前民诉法的诸多条件限制,更加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而言,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其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进行管辖。这无疑进一步扩大了中国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利于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多种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在国际跨境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基于本条规定,当事人在国际环境下进行知识产权项目开发或合作的过程中,如果有意向以中国法院为管辖地,可以主动的通过书面协议提前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从而方便纠纷的解决。

(4)明确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丰富平行管辖的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属于新增规定:即“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条修改既增加了“平行管辖”规定的内容,又明确认可了中国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法律效力。

“平行管辖”指同一案件为外国法院受理,在没有国际条约义务约束的情况下,另一国法院依然可以受理。依据“各国司法主权平等原则”,前后国家的法院相互均无权剥夺对方的司法管辖权。在以往的实践中,中国对平行诉讼的态度为中国法院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受外国法院是否已经行使管辖权的影响。本次民诉法修改中,对“平行管辖”的明文规定一方面依然坚持以往中国司法主权的实践,另一方面尊重了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意思自治。

因此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而言,当事人了解2023年民事诉讼法中“平行管辖”的内容,更有利于在具体涉外诉讼中,根据中国及别国的诉讼环境,选择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应当谨慎签署针对中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对签署过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来说,当事人应该按照排他性管辖协议的约定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按该排他性管辖协议的约定到外国法院起诉,而是选择在中国起诉,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二、 送达:新增多种域外送达方式,减少已有域外送达的限制条件,进一步便利域外送达

1、中国此前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送达的法律体系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外送达是确保程序公正的关键一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外送达的法律渊源,与其他涉外民事案件中涉外送达的法律渊源是一样的,此前,中国国内法关于涉外民事送达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为: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等。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作为涉外民事案件典型类型之一,其送达过程一直面临程序耗时长、难度大等问题,严重拖延了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

2023年民事诉讼法较之2021年民事诉讼法域外送达条款有较大幅度修改,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增加了中国法院的涉外送达方式。本文接下来将就该等修改在下文进行分析,以期为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送达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2、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送达的相关影响

总的来说,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送达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代理人送达权限,允许向中国境内的独资企业送达,增加了自然人与企业之间替代送达的适用,赋予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缩短公告送达期限等。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送达的上述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可缩短审理周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便利,不论对法院还是当事人而言,都有重要的影响。

(1)诉讼代理人代为接受送达,不再有“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权限限定

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而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送达的该项修改是将“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变为“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这项修改内容删除了原诉讼法中“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几个字的限定,规定“可以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主要区别就在于过去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必须由当事人事先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诉讼代理人有接受送达的权限”,这就导致一些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因授权文件中未写明其有接受送达权限而无法及时接受送达的情况,实践中更有利用此条规定来逃避送达的现象。但是,按照2023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是诉讼代理人就当然具备接受文书送达的权利,不再需要额外授权。

(2)新增送达方式,允许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

202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2023年民事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可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

实务中,一些国外企业在中国不设“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其“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以无权接受送达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接受送达,导致对于国外企业送达难并拖延诉讼程序的问题。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该修订使送达多了向受送达人在中国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避免分支机构拒绝接受送达,为涉外案件中文件的送达和案件的顺利进行均提供了便利。

(3)新增送达方式,向共同被告送达

2023年民事诉讼法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新增了一项送达方式:即“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根据上述规定,对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的境内送达方式的条件包括:该自然人担任境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该境内企业是案件的共同被告。

上述扩展的方式实际上增加了法院送达的便利性,缩短了送达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应对了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外国自然人不入境、不委托代理人等消极应诉等情形。

(4)新增送达方式,可以向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监高)送达

2021年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境外企业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相关内容体现在2020年若干规定及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而2023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涉外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向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的方式,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法律位阶及新法旧法适用关系所带来的实践操作尴尬。虽然2023年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但按照2022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负责人应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而言,外国企业在中国涉及到知识产权诉讼,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国,则就可以适用上述送法方式,不论对当事人还是法院而言,都提供了送达便利。

(5)增加送达方式,可以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

2023年民事诉讼法与2021年民事诉讼法相比,还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电子方式送达,该项新增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便捷的送达方式。对于当今社会多种多样的通讯交流工具而言,该项送达方式顺应时代潮流,为案件送达提供了更大灵活性,将大大便利当事人,提高送达成功率。

本送达方式前提是该方式不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明确排除了违反受送达人本国法律的送达方式,也体现了对国外司法主权的尊重。

(6)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由3个月改为60日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依赖于公告送达。2021年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期间为3个月,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送达期限,将3个月改为60日。适当缩短公告送达期限,有利于加快诉讼进度,提高效率。

在诉讼活动中,送达是推动程序进行的关键性步骤。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后续的管辖权异议和开庭等程序都需要涉及到送达的问题。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而言,了解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的新规,有利于及时选择适合自身及对方的送达方式。例如,如果被告属于国外企业,为了提高送达的效率,可以提前做好背景调查,尽可能地寻找域外被告在中国境内的送达连接点,巧妙适用涉外案件境内送达的规定,缩短送达周期,从而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如果自身属于国外当事人,则需积极监控法律文件的接受,避免由于企业内部或者与相关方的沟通不畅问题造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期限延误。

三、  取证:在域外取证方面增加了新的取证方式。

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本条除了保留已有的“条约途径”“外交途径”的调查取证方式外,新增补充了可以委托中国驻外领馆代为取证,甚至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以及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的域外取证方式,新增的域外取证方式,有利于克服当前涉外诉讼中普遍存在的域外取证难的问题。

“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是2023年民事诉讼法补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域外取证的兜底条款,本项修改更加注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充分体现了便民、惠民的原则,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灵活多样的便利取证方式提供了法律基础。而域外取证的另一亮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既顺应了瞬息万变的时代潮流,也有效避免了人员流动困难造成的现场取证难等问题。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域外取证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更注重利用新增的域外取证方式,及时采集更多有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推进整个案件的顺利进行。

四、  审判:明确将“司法技术人员”作为适用审判回避规定的对象之一。

涉外知识产权类案件有很多案件会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为了克服技术争议的难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有专业技术背景人员参与诉讼程序,以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复杂化特点。例如国外审判程序中出现的技术调查官一职,即在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构成上引入专业技术人员,从而摆脱对法院系统外部司法鉴定组织的过度依赖,适应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格局。从审判角度看,技术调查官应当客观公正的认定技术问题,因此其应当与审判人员一样保持中立的态度和立场。

按照202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时应当回避,该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但2021年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回避问题。

2023年民事诉讼法,在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回避条款的基础上,将“司法技术人员”添加为适用回避规定的对象之一,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技术问题的公正审理提供了一道屏障。本项修改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值得关注的修改之一,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该项民事诉讼权利,在发现司法技术人员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情形时,及时申请其回避,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五、  执行:涉外裁决、判决、裁定的执行与承认方面进行的完善。

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的裁决、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也有较多的修改和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类型之一,其裁判文书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也同样适用于这些修改。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裁决、判决、裁定的执行与承认方面的修改主要为:

(1)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向域外承认与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

2023年民事诉讼法将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九十七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这一款的变化是将当事人“应当”改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更加尊重当事人自主权,将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向域外承认与执行,作为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而非义务。

(2)对于中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问题

2023年民事诉讼法将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按照202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必须在中国境内。而对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2023年的民事诉讼法填补了空缺,规定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3)新增域外裁判的承认/执行与同一纠纷中止诉讼相互影响的条款

除了上述两类修改外,2023年民事诉讼法还在第三百零二条新增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法上的“国际礼让”原则,避免了一案两裁情况的发生。这一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缓和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目前多发在SEP全球许可费纠纷中各国法院争夺管辖权所造成的困境,为诉讼双方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六、  结语

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扩大了中国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增加了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专属管辖,更加尊重当事人在管辖选择上的意思自治。在域外送法方面,。进一步增加了中国法院的送达方式,减少了对原有涉外送达方式的限制条件,着力解决涉外案件法律文件“送达难”问题。而在域外取证方面,则增加了新的便利取证方式,有利于克服当前涉外诉讼中普遍存在的域外取证难的问题。在审判方面,明确将“司法技术人员”作为适用审判回避规定的对象之一,确保了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对技术问题进行审查的公正性。此外,新的民事诉讼法还在涉外裁决、判决、裁定的执行与承认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既彰显了中国司法主权,又体现了国际法的“国际礼让”原则。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既突显了便民、惠民理念,也有利于提高中国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质量和国际影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充分理解2023年民事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的修订方向和主要变化,能够及时在管辖、送达、取证、申请执行等方面作出正确的决策,利用好新法所赋予的更多选择和权利,从而在涉及到具体的知识产权案件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