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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 |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

作者:史腾、邱军 | 更新时间:2023-11-01 | 阅读次数:
2023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介绍该新规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

一、新规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案件范围作出调整;2.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3、对案件信息和文书公开、查询的条款进行调整,删除了“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的内容。

本次修改,最值得注意的内容是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案件范围的变化。根据新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将审理下列上诉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法庭还将审理下列其他案件:“(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缩小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的范围,将可审理的实用新型、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范围限定在“重大、复杂”的标准内。同时,新规还在原规定所涵盖的可审理“其他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可审理的案件类型,即针对可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一审案件中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而对于“重大、复杂”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院同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主要变化

上述的新规主要调整了实用新型、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案件的二审审理,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的侵权案件的二审审理并没有变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的侵权二审案件管辖将由现行的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受理,基本回归至2019年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之前的管辖逻辑。即由各地中院审理的该类案件的一审案件,二审上诉至各地高院。而各地高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则上诉至最高院的知识产权法庭。

我们注意到,最高院发布的“重大、复杂”的标准并不会引起此类案件实务中诉讼管辖逻辑的变化。目前各地高院直接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类案件本身就具有重大、复杂的性质,因此其审理的一审案件的二审本来就是最高院来审理。按照新规,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类的一审侵权案件是在中院进行审理,即使案件本身存在重大、复杂的因素,如案件涉及外国当事人、热点问题、相对高的标的额、社会影响大等因素,但由于其没有由高院进行一审,就达不到新规的“重大、复杂”标准,因而也不能上诉至最高院,仅能由各地高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并未修改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的管辖,所以不论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仍然属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理范围。

三、新规的影响

我们认为,新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自2019年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的4年里,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集中审理各地区、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充分发挥了其在知识产权诉讼审判领域的引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诉讼树立了审判标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思路和对常见争议问题的裁决标准,这些成果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发布的裁判资料、知识产权审判报告、审判讲堂等内容均可以查询,对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解决,乃至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本次新规对知识产权法庭审判案件范围的调整,可有利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下一阶段集中精力审理对社会、经济、科技等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通过指导案例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一致性。而且,通过将近期数量较多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二审的审理工作分配给各地的高院,可以进一步疏解目前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量的积压,也能更好的保障其在知识产权诉讼审理中的中枢职能。

而且由于在新规下,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的二审将在各地高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均将在一审法院所在地的省份内完成。因此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则需更加关注对于相关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具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的选择,从而能够更好地应对新规所带来的审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