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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 | 知识产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简介

作者:陈家乐、侯志宇 | 更新时间:2023-11-28 | 阅读次数:
诉讼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所覆盖的争议种类和范围最广,且有国家公权力直接保障,然而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固有的弊端,如诉讼程序旷日持久且花费巨大,对抗式的诉讼关系还会损害当事人间的商业关系。因此,诉讼并非是所有纠纷和争议的唯一或最优的解决机制。

而对于专利领域的纠纷,特别是跨境专利纠纷,其技术复杂性较高,无论法院或者诉讼当事人,都需要付出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因此更加需要一种灵活、高效地纠纷解决方式。在这一背景下,非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被越来越多的争议当事人考虑作为解决纠纷的新途径,日益成为与法律诉讼制度相互补充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国内外法律实务与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ADR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在美国1998年《ADR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中对于ADR所作的定义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审判法官的判决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调解(Mediation)、小型审判(Mini-Trial)和仲裁(Arbitration)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争论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 因此,广义的ADR,既可以包括当事人借助第三者的中介达成的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包括各种专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决定;既可以包括传统的调解,也可以包括当代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各类仲裁等。

下面,本文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介绍知识产权领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类型,介绍提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国际机构,并着重介绍国际仲裁程序。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类型

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相应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其旨在为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业纠纷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案,适用于涉及国际间知识产权的技术、转让和其他纠纷。涉及的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诸如专利和软件许可、商标许可协议、研发协议和职务发明等,以及非合同纠纷,诸如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等。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所提供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案具体包括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程序。下面,对这几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的特点进行介绍:

1. 调解

调解可能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案中最常用的一种途径。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合意程序,涉及各方当事人指定的独立第三方(调解员)作为中立的调解员。调解员确定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问题,并以当事人各自的利益为基础,帮助当事人就争议达成和解。

调解的主要特点包括:调解不具有约束力,调解员会协助当事人就争议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可以被记录在一个可执行的合同中,若各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了一个解决方案,并将该解决方案写入由当事人签署的正式协议中,则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是一个保密的程序;调解后,仍可选择提交法院诉讼或协议仲裁。

2. 专家裁决

专家裁决是一种当事人将某一具体事项(例如技术问题)提交至一名或多名专家,以对所涉事项作出决定的合意程序。在专家裁决中,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私下裁决争议。

专家裁决的主要特点包括:专家组裁决具有中立性和灵活性;专家裁决是一个保密的程序;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家裁决所使用的语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专家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作为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强制执行。目前实践中专家裁决的事项包括: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评估或者使用报酬率(费率)的计算;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许可协议授权的范围;以及各类损失的评估等。

3. 仲裁/快速仲裁

仲裁是一种更加正式的合意程序。在仲裁中,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一名或多名选定的仲裁员,仲裁员以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为基础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仲裁书),并可以根据仲裁法在国际上予以执行。仲裁的主要特点包括:仲裁的中立性,保密性;仲裁庭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具有约束力。相比于调解,仲裁的程序性更强,具体也体现在作为第三人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提出的解决意见对存在争议的各方当事人的威胁性和强迫性更强。较强的程序性以及对案件程序的可控性,无疑会增加当事人对案件解决公正性的信赖度。仲裁是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最流行的方法。

另外,快速仲裁则作为一种时长更短、花费更低的特殊仲裁程序,一般由一名独任仲裁员主持。

由于专跨境专利纠纷的复杂性较高、专业性较高,在跨境专利纠纷中,仲裁具有以下优势:
1、是一种涉及多个合同、多个所有权或当事人的争议的单一程序。
2、仲裁员的技术知识:可以选择一名对争议事项具有技术知识并具有国际贸易法或专利法经验的仲裁员。
3、保密性:与法院诉讼不同,原则上仲裁程序和裁决是保密的。
4、中立性:中立于另一方的国家法院、适用的法律、程序语言、程序文化、所在地、决策者的国籍等等。
5、当事人自主权和灵活性:自主选择仲裁的类型和地点、仲裁员、语言、适用的法律等。
6、裁决的终局性: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则上,国际仲裁没有上诉机制。只有在特殊问题(即缺乏管辖权、公共政策问题)的有限理由下,才有可能向国家法院提出质疑。
7、裁决的可执行性:由于国际公约和有利的国家立法,裁决容易执行。

二、提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机构

1.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1994年,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The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成立。目前,WIPO在瑞士日内瓦和新加坡分别设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可提供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定让当事方可以在法院外有效解决国内或跨境知识产权与技术争议,还提供一系列特定行业非诉讼争议解决服务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服务。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主要程序如下:
如上所示,当事人各方可通过在其合约中纳入一条WIPO条款而采用上述程序,提交 ADR 须首先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合意;如果当事各方之间不存在合同,也可以通过一份提交协议将该争议或争议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交ADR。对于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条款,可单独也可组合选择多种ADR方式,例如,推荐使用的WIPO合同条款和同意提交仲裁的协议可以是:首先使用调解程序,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选择进行(快速)仲裁或专家裁定,以获得具有终局性的裁决结果或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另外,针对标准必要专利(SEP)的FRAND许可纠纷,WIPO还提供一种ADR解决方案,其主要程序如下:
如上所示,当事各方可在既有许可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商定将 FRAND 争议提交ADR。另外,这种协议也可以纳入到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要求将成员之间的争议提ADR。如果当事各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在谈判破裂后甚至在法院诉讼开始后,他们也可以通过一份提交协议将该争议或争议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交ADR。

针对当事一方希望将争议提交调解但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根据《产权组织调解规则》,当事一方可向产权组织中心提交单方面调解请求。然后,产权组织中心可协助当事各方考虑该调解请求,或者依请求指定一位外部中立人提供此类协助。如果另一当事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产权组织调解,则产权组织中心将着手指定调解员;否则,调解将终止。另外,当事一方可以向产权组织中心和对方当事人提交单方面专家裁决请求,以提议将争议提交进行专家裁决。产权组织中心可以协助当事各方考虑该专家裁决请求。

另一方面,当事各方可选择调解作为逐步升级过程的第一步,而将仲裁或法院诉讼作为后续步骤。

2、统一专利法院(UPC)系统中的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PMAC)

根据《UPCA》的第三十五条,成立专利调解仲裁中心为落入本协议范围内的专利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便利。

PMAC是统一专利法院(UPC)的一部分,“独立运作,但在与统一专利法院的委员会/机构密切联系和合作下执行任务”。它具有自己的主任和案件管理人员。PMAC的所在地为:斯洛文尼亚的卢布尔雅那和葡萄牙的里斯本。PMAC的工作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和德语。

三、国际仲裁程序

1. 仲裁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争议各方进入国际仲裁程序的前提。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协议的条款范本可参见由国际商会和WIPO分别提供的两个示例。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根据上述规则任命的仲裁员最终解决。”

——国际商会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任何后续修订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形成、有效性、约束力、解释、履行、违约或终止,以及非合同索赔,应根据WIPO仲裁提交仲裁并最终确定规则。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点应为[指定地点]。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指定语言]。争议、争论或索赔应根据[指定管辖权]的法律裁决。”

——WIPO示范条款

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各方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等多个因素。而且,为了可请求法院执行,大多数法域要求仲裁协议呈书面形式,并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未选择时依照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例如,见《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5条)。

多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国际仲裁来解决其争议,可以将仲裁协议的范围限定得尽量宽泛,以确保所涉及的相关争议都可提交仲裁裁决,而排除诉讼途径。需要注意的,对于一定类型的案件,可能倾向于在起草仲裁协议时有意将特定权利主张排除在仲裁之外。例如,当事人可以将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保留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解决。另外,取决于仲裁地的法律,涉及到一些特殊的争议(例如涉及刑法),即使当事人合意仲裁也不能提交仲裁。

2、主要步骤

如果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则进行仲裁,例如上文所列举的条款范本,那么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仲裁程序:

(1)选择/确定仲裁地

仲裁地的选择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院将对仲裁拥有司法监督权。仲裁地的法院将有权处理与仲裁有关的事项,例如:协助仲裁的临时措施,或对仲裁裁决的任何质疑。因此,为了获得期望的仲裁效果,当事人可以选择熟悉国际仲裁规则或对仲裁友好的国家作为仲裁地。仲裁地与实际进行开庭的地点可以不同。

(2)组成仲裁庭(tribunal)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条款约定欲选择的仲裁庭和仲裁庭组成的方式等条款,这些条款可通过引用而被纳入到仲裁协议中,或可由当事人的共同合意进行调整。

(3)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裁决未来争议的仲裁员的数量。通常来说,在较大的争议中,当事人指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而仅在相对较小的争议案件中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4)进行仲裁并给出裁决结果

国际仲裁程序主要分为程序性庭审和正式庭审。

程序性庭审是在组成仲裁庭后不久进行的,这是当事人双方第一次有机会直接接触仲裁庭,仲裁庭将对请求书中的程序性信息和案件背景进行初步的审理。在程序性庭审后,当事人双方通常会交换更详细的书面意见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据、专家报告、详细的法律论证等材料。在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和证据后,则将进行正式庭审。国际仲裁庭审通常历时较短。即使对于复杂案件,仲裁庭审也很少超过十个工作日。大多数国际仲裁庭审持续不超过五天。

从对裁决结果的执行来看,相比于诉讼而言,当事人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下达成的协议的遵守率普遍较高,其原因之一在于,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下当事人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而裁决结果是经由各方当事人认可的程序给出的。这也体现了符合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的期待将有助于裁决结果的执行。而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由于对争议的裁决结果的不可控而感到焦虑和不安,进而导致当事人不愿履行不符合其预期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非诉讼机制的优势之一还在于鼓励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提高当事人的公正理念以及对裁决结果的执行。

四、结语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灵活、高效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专利领域的纠纷,特别是跨境专利纠纷,通过理解并运用这些机制,当事人可根据其需求和偏好、以及具体情境下的优劣势情况,选择合适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找到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