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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 | 与SEP相关的标准化组织介绍

作者:董琪玲、陈芳 | 更新时间:2023-12-13 | 阅读次数:
引言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是指在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也就是说,如果某项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某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为前提,则该发明相对于该标准而言即为必要的专利。标准化组织(或称标准制定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开发、协调、颁布、修订、修改、重新发布、解释技术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促进技术标准的应用。标准化组织通常要求其成员在加入组织或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及时披露其专利技术,并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的原则向实施者许可其专利,以在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过程中尽力维护各方利益平衡,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各标准化组织对成员在加入组织时或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进行信息披露及许可其专利技术的要求不尽相同。本文将主要介绍一些在国际上影响力较大的SEP相关的标准化组织的运行模式及其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政策,并对中国国内的标准化机构的IPR政策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SEP持有者、标准实施者和相关从属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一、标准化组织概述

标准化组织的成立和运行由来已久。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化机构,即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成立于1902年,其发布了第一项国家标准《轧钢断面》,由此通过标准化将结构钢的规格从175种减少为113种[1]。1906年国际电信电工委员会(IEC)正式成立,从此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化机构。194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成立,其前身是国际标准化协会(ISA)和联合国标准协调委员会(UNSCC)。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标准化组织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其对于技术推广实施和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目前,世界上存在数量众多的标准化组织,按成立时的组织性质和其后发展的影响力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例如,包括万维网联盟 (W3C)、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 (IEEE)、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等的行业联盟,包括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国际电信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的国际组织,包括德国标准化学会 (DIN)、英国标准化学会(BSI)、美国国家标准化学会(ANSI)、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等的国家组织。

以下将介绍涉及到通信、半导体等前沿技术的几个主要国际标准化组织,包括ETSI、IEEE、ITU/ISO/IEC、EIA下属的JEDEC、ANSI所认可的VITA标准化组织,以及这些标准化组织的IPR政策及运行模式。

二、主要标准化组织及其IPR政策

2.1 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

ETSI,即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电信行业标准化组织,总部设在法国索菲亚科技园,影响力辐射全球。ETSI 最初的成立是为了满足欧洲需求,但现在其与世界各地不同类型的组织合作,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ETSI制定适用于全球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标准,包括2G、3G、4G、5G、 NB IoT、LTE-E、ITS、C-V2X、DVB、DMR、DECT、TERA等标准。

ETSI是3GPP下属的七个标准开发组织(SSD)成员之一,其余六个成员分别是:美国的ATIS、日本的ARIB 和 TTC、韩国的TTA、中国的CCSA和印度的 TSDSI。

2.1.1 ETSI会员申请

通过填表可以申请成为ETSI会员。ETSI会员有效期一年,默认延期。如果想要在当年的年底之前退出会员,则需要在该年的9月30日之前通知ETSI。在加入ETSI会员的申请被批准前可以参与行业规范组(Industry Specification Group, ISG)的工作。此外,ESTI成员可申请加入3GPP。ETSI对于非营利用户协会、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微型企业提供优惠的会员费。

2.1.2 ETSI知识产权政策

在SEP相关政策方面,ETSI 的基本政策为《ETSI 指令(ETSI Directives)》,在1994 年 11 月 23日第 21 届大会上, ETSI 通过了初版的《ETSI 知识产权政策(ETSI IPR Policy)》,将SEP相关内容作为 ETSI 议事规则(Rules of Procedure)的附件 6 纳入了《ETSI 指令》。最新版本的《ETSI 指令》V46版于2022年12 月发布[2]。《ETSI 指令》V46版包含ETSI 于2021 年6 月10日发布的《IPR指南(Guid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3],该指南为包含SEP的知识产权活动作出了详细指引。下面将从IPR信息披露、许可政策、对第三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等几个方面介绍ETSI的IPR政策。

--IPR信息披露

根据《ETSI IPR政策》第4.1条的规定,ETSI要求所有成员尽合理努力,特别是在会员参与制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过程中,及时向ETSI通报必要的IPR。特别是,提交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技术提案的成员应当在善意的基础上提请 ETSI 注意该成员的任何在其提案获得通过后可能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关于信息披露,ETSI在披露时间方面的要求是:在参与制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过程中及时通报。然而,对于何时披露可以被称为“及时”披露,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考虑到标准制定初期可能形成的技术方案并非十分确定和具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对技术方案通常存在诸多修改、标准的最终发布版与标准的初始讨论版本存在诸多不同,以及考虑到成员的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也会出现保护范围的变化等等因素,在实践中成员采取的一种常见做法是在标准采纳后再披露相关的专利或专利申请。

对于在标准公布后再披露相关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的行为是否被视为违反ETSI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是存在争议的。为此,一些英国和美国的侵权诉讼案例[4]中,被诉侵权方可能会以专利持有者未在“第3阶段冻结日期(Stage 3 Freeze Date)”前披露其专利而基于专利持有者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默示放弃、禁止反言等理由进行抗辩。但是,根据目前的审判结果,美国和英国的法官都没支持上述抗辩。

尽管ETSI要求成员尽力披露专利信息,但不要求成员进行IPR检索。

在披露的内容方面,ETSI的信息披露表格要求成员进行信息披露时对相关的IPR的详细信息进行披露。例如,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的标准或项目、专利申请号、专利公开号、专利名称、注册国家。由此可见,ETSI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具体声明方式。

此外,还可以自愿披露专利族中其他专利的信息。根据《ETSI IPR政策》第4.3条的规定,如果已经以及时的方式将专利族的一个成员通报给ETSI,则视为该专利族的所有现有和未来的成员均已履行向ETSI通报必要IPR的义务。也就是说,向ETSI通报一个专利则意味着通报了包含该专利的专利族内的所有专利。根据ETSI对于常见问题的答复[5],ETSI建议的做法是仅声明专利族中的一个成员(专利申请号符合五个最重要的专利局(即 KIPO、JPO、CNIPA、USPTO、EPO)之一的编号格式说明),该声明的成员可以由ETSI的系统自动扩展为该专利族下出现了新成员。

ETSI通过两种方式向公众公开其收到的被声明为必要或者潜在必要的IPR信息:1) ETSI 特别报告SR 000 314,是 ETSI 的可交付成果,每年生成两次,其包含已向ETSI通报为对于 ETSI 标准为必要或者潜在必要的IPR信息,并提供截至报告生成时在ETSI IPR 在线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摘要;2) ETSI IPR在线数据库,是ETSI秘书处开发的一个应用程序,允许以在线方式访问 ETSI 收到的信息披露声明和许可声明,包含知识产权,特别是已经告知 ETSI 的作为其标准的必要或潜在必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当SR报告和在线数据库的信息产生冲突时,以在线数据库的信息为准。

此外,根据ETSI《IPR指南》的说明,ETSI 不负责检查信息的有效性,也不检查已识别的专利/专利申请与 ETSI 标准的相关性,因此无法确认或否认这些专利/专利申请实际上是必要的或潜在的必要的。ETSI 不进行任何调查或知识产权检索,因此不能保证其他重要或可能重要的知识产权的存在。潜在的被许可人应自行决定使用该数据库中的信息,并应在做出专利许可决定之前联系专利持有人,来确定例如已公开专利族的状态。

基于ETSI的信息披露政策中关于披露内容的规定,要求其成员“在标准提案或制定过程中,如果 ETSI 成员意识到自己拥有任何可能必要的专利,则必须及时通知总干事”[6],导致各个成员尽可能将自己认为“可能必要”的专利/专利申请声明为标准必要专利,造成了所谓的“过度声明”现象。这会极大地增加潜在被许可人在评估专利必要性时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并且在许可谈判中也可能会增加谈判的复杂度和许可费方面的支出。为此,在欧盟委员会2023年04月发布的关于SEP许可的新法规草案中,特别提出了欧盟委员会将寻求建立一个新的由欧盟知识产权局主导的能力中心,并由此建立SEP的注册机制,该中心也将承担对注册SEP的必要性审查(Essentiality Checks)工作。

--许可政策

ETSI政策的宗旨是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禁令救济但又可以得到合理回报的情况下同时让标准实施者能够获得专利许可,保证双方的权益。

根据《ETSI IPR政策》第6条的规定,当与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相关的必要IPR引起 ETSI 的注意时,ETSI 总干事应立即要求IPR的所有者在三个月内做出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表示准备好以FRAND条款和条件对这些IPR进行许可(包括制造、销售、租赁、修理、使用设备和方法等)。在做出该许可保证时,IPR所有者也可以要求寻求许可者同意互惠。

如果IPR所有者拒绝许可,则ETSI会对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审查,以找到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果不存在可行替代方案,在标准公布之前的情况下, ETSI针对会员和第三方会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IPR所有者是会员,则ETSI会要求该成员重新考虑其立场。如果该成员决定不撤销其拒绝许可IPR的决定,则需要通知其决定并提供书面说明陈述拒绝许可的理由。如果IPR所有者是第三方,则ETSI请求合适的成员寻找解决方案,如果未能找到解决方案,则ETSI会请求IPR所有者按照FRAND条款授予许可。在作出决定之前,委员会判断是否应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继续制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相关部分,并寻找替代解决方案。在标准公布之后的情况下,ETSI请求IPR所有者按照FRAND条款授予许可。如果IPR所有者拒绝,则修改标准以使得IPR所有者的专利不再必要。

另外,ETSI的IPR政策还要求任何提交FRAND承诺的声明人,如果转让受该承诺约束的重要IPR的所有权,应在相关转让文件中纳入适当的条款,以确保该承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受让人将在未来转让中同样纳入适当的条款,以约束所有后续受让人。而且,该IPR政策还规定,无论相关转让文件中是否包含此类条款,提交的FRAND承诺都应被解释为对利益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ETSI会员应当使用ETSI IPR政策附录中的ETSI IPR许可声明表格之一来做出其IPR许可声明。

--对第三方的要求

如前所述,ETSI在信息披露和许可政策方面主要约束的是其成员,而对于第三方则没有约束。在第三方的IPR对于标准或技术规范必要且无法找到其他解决方案时,ETSI会请求该第三方按照FRAND条款授予许可。

--法律法规

ETSI规定其IPR政策受法国法律管辖。然而,ETSI也说明其IPR政策没有要求会员有义务违反其所在国家的法律或法规,或违反适用于其所在国家的超国家法律或法规,只要这些法律不允许通过双方协议减损。

2.2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IEEE,即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1963年1月1日由美国电气工程师学会(AIEE)和美国无线电工程师学会(IRE)合并而成,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是一个国际性的电子技术与信息科学工程师的协会,也是全球最大的非营利性专业技术学会。IEEE 作为全球最大的专业技术组织,在太空、计算机、电信、生物医学、电力及消费性电子产品等领域已制定了 1300 多个行业标准。

目前,IEEE下属的IEEE标准协会已经和多个国际标准组织和国家标准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其中包括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以及国际电信联盟(ITU)等。IEEE 标准协会鼓励国家采用IEEE标准成为各国的国家标准。

下面从IEEE的专利信息披露、许可政策和针对第三方的政策方面介绍IEEE的IPR政策。

--专利信息披露

IEEE的IPR政策对于专利信息的披露要求采取的是鼓励披露。这种披露方式一方面要求专利权人披露专利许可原则,另一方面,还鼓励专利权人在标准草案通过之前披露相关的许可条款。这种披露模式相对于ETSI的信息披露模式来说,增加了对于许可条款的披露要求。这种披露要求,可以使得标准化组织以及标准的潜在使用者可以提前预估许可成本。

在披露的内容方面,IEEE对于IPR信息的声明要求的是普遍声明。由于普遍声明不列举任何专利,这种声明方式不提供有关专利组合规模和范围的任何信息,因而使被许可人难以获知标准所涉及的具体SEP。

--许可政策

在许可政策方面,IEEE要求专利持有者无偿许可专利、以合理费率许可专利、或按照RAND条款对专利实施者许可专利。另外,IEEE允许专利持有者在声明时表明是否接受互惠许可,以及互惠许可的条件。

IEEE与ETSI的IPR政策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IEEE的IPR政策中对禁令进行了规定。IEEE标准协会于2022年9月30日宣布了最新的IPR政策[7],这些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IEEE 放松了其2015年修正案中最具争议并遭到大量专利权人反对的两项规定中关于禁令限制的规定。根据 2015 年的政策,权利持有人必须在初审法院和上诉中获胜,然后才能寻求禁令。新政策将禁令限制修改为禁止针对为许可进行善意协商的实施者寻求禁令,并明确规定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被许可人不会立即被视为“不情愿(unwilling)”。新政策很显然对于专利权人做出了相比之前较为有利的规定,使得他们可以针对恶意谈判的不情愿的被许可人在法律程序中尽早寻求禁令。然而对于2015年修正案中的另一项争议,即规定“合规实施(compliant implementation)”的方式,提出了向所有人授予许可(license-to-all)的要求,其中SEP的持有者必须在价值链的任何部分(即零部件制造商)提供许可。这使得许多专利权人无法管理组件级许可计划的管理负担,并发现很难以这种方式获得投资回报。

此外,新政策的修改还将原来的IPR政策中关于合理费率的确定方式从强制性规定方式修改为了提供可选建议的方式,并增加了对于其他合适的价值水平的考虑。

--对第三方的政策

在对于第三方的政策方面,IEEE规定如果一个独立于IEEE的联络组织对IEEE的草案标准做出技术贡献,则该联络组织同意遵守IEEE标准协会与贡献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例如,IEEE专利政策中关于潜在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披露。也就是说,针对标准或技术规范做出技术贡献的第三方,IEEE要求第三方也遵守IEEE的IPR政策。

2.3 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电工委员会(IEC)

ITU,即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是由联合国于1865年成立的制定国际电信标准的专门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ITU的任务是推动全球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促进各国之间的互联互通。它通过制定和发布一系列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为全球电信和通信行业提供指导和支持。ITU的标准确保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和建立的电信设备和系统之间的互联和互通性,从而促进了全球通信的顺畅和一致性。ITU的标准也为各国制定通信政策和法规提供了参考和指导。ITU目前主要包括以下机构: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电信发展部门(ITU-D)。

ISO,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其前身是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和联合国标准协调委员会。ISO国际标准组织成立于1946年,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其成员由来自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团体组成,中国是ISO的正式成员,代表中国参加ISO的国家机构是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8]。

IEC,即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其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IEC标准的权威性是世界公认的。IEC的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目前IEC的工作领域已由单纯研究电气设备、电机的名词术语和功率等问题扩展到电子、电力、微电子及其应用、通讯、视听、机器人、信息技术、新型医疗器械和核仪表等电工技术的各个方面。中国于1957年加入IEC,1988年起改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参加IEC的工作,现在是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参加IEC的工作。

在SEP制度上,ITU与ISO、IEC保持一致,其政策文件也是相同的。2006年三个组织发布了《ITU-T/ITU-R/ISO/IEC的标准化组织共同专利政策》。2007 年三个组织发布了《ITU-T/ITU-R/ISO/IEC的标准化组织共同专利政策实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22年,三个组织发布了对于2007年发布的《指南》的第四次修订,该修订后的《指南》于2022年12月16日起生效[9]。

下面从三个组织的信息披露、专利信息数据库、许可政策和标准组织不介入原则方面介绍其IPR政策。

--专利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ITU/ISO/IEC的IPR政策规定,成员及任何一方在参与标准化制定的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诚实原则,尽早向 ITU/ISO/IEC 提交自己或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非标准提案者的其他成员被请求按照ITU/ISO/IEC的专利政策,在提案表决之前就其专利权或者他人的专利权信息进行披露,可见对于非标准提案者的其他成员,ITU/ISO/IEC的政策是鼓励披露而不是强制披露。

在披露其自有专利时,专利持有人必须使用《指南》所规定的专利说明和使用许可声明表格(简称“声明表”)。此外,根据《指南》第二部分关于ITU的专用规定,在披露内容方面,ITU允许任何人提交ITU-T和ITU-R网站提供的一般性专利说明和使用许可声明表格,旨在使专利持有人自愿选择就受其文稿所含专利保护的内容做出一般性使用许可声明。具体而言,专利持有人通过提交声明表表明,若有关组织提交的文稿中的部分或全部建议包含在ITU-T建议书中,且包含的部分中含有已获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内容,且实施和落实ITU-T建议书需要使用这一许可,则愿意给予其专利许可。

此外,与ETSI类似,ITU/ISO/IEC本身不主动去检索专利信息,也不保证披露的专利信息真实有效。

--专利信息数据库

为推进标准制定过程以及建议书和实际成果的应用,每个组织都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数据库,并且专利持有人通过声明表向各组织通报其中的信息。专利信息数据库可能包含关于特定专利的信息,也有可能不包含此类信息,但包含关于特定建议书|实际成果的专利政策合规性声明。

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未经认证,但它能反映传达给组织的信息。因此,专利信息数据库可被视为对用户的一种简单提示,即他们可能希望联系已向组织通报声明表格的实体,以确定是否必须获得专利许可才能使用或实施特定的建议书|实际成果。

--许可政策

在许可政策方面,ITU/ISO/IEC为IPR持有者提供了关于许可的三个选项:1、基于FRAND进行免费许可;2、基于FRAND进行许可;3、不愿意按照选项1或2授予许可。如果IPR持有人选择选项3,则必须提供相关专利的专利号或申请号、指出ITU/ISO/IEC制定的建议书或实际成果中哪些部分受到影响并描述相关的专利。

--标准组织不介入原则

ITU/ISO/IEC不参与评估所涉专利的相关性或重要性,也不干涉许可谈判,不参与解决专利纠纷,保持中立、公平合理地制定国际标准。

2.4 JEDEC固态技术协会

JEDEC固态技术协会(JEDEC Solid State Technology Association)是固态及半导体工业界的一个标准化组织,属于EIA 美国电子工业协会的分委会,是制定微电子行业开放标准的全球领导标准化机构,拥有350多家成员公司的3000多名志愿者。JEDEC由ANSI认证,并与世界各地的众多标准化机构保持联系[10]。

下面介绍JEDEC的信息披露和许可政策[11]。

--信息披露

JEDEC及其会员都坚持严格的专利政策。在专利信息声明方面,JEDEC要求采用具体声明。针对专利信息的披露,JEDEC采用的是强制事前披露模式,参加委员会标准制定过程的成员必须披露所有与在定标准相关的已知潜在必要专利及专利申请,并且鼓励成员披露其他实体(包括其他委员会成员和第三方)的潜在必要专利,但是成员没有义务对其潜在必要专利进行检索。不过,对于其他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不属于该委员会的成员被鼓励但不被要求披露相关的专利信息。

由此可见,与ETSI等行业组织相比,JEDEC的IPR政策对于信息的披露规定更加严格。

--许可政策

在许可政策方面,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被披露后,JEDEC要求IPR所有者按照RAND条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Essential Patent Claims)。如果委员会成员不愿意以RAND的条件进行许可,该委员会成员应尽早书面通知委员会主席,并必须在通知其不愿意许可后退出委员会。此外,JEDEC的原则是尽量制定不含专利的标准,因此JEDEC还会尽力绕过专利来制定标准。

2.5 VITA - VMEbus国际贸易协会

VITA(VMEbus International Trade Association,VMEbus国际贸易协会)成立于1984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82年的VMEbus制造商集团。VITA的成员包括计算机和电子系统制造商、供应商、系统集成商、学术机构和其他与计算机和电子系统相关的组织。VITA致力于开发和维护各种标准,其中最著名的是VMEbus标准,该标准定义了一种高性能、可扩展的计算机总线架构。作为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的开发者和IEC行业贸易协议的提交者,VITA为其成员提供了开发和推广开放技术标准的能力。其制定的标准包括ANSI/VITA 88.0-2021、VITA 66.1-2012、VITA 65 Bundle、ANSI/VITA 67系列标准等。

下面介绍VITA的信息披露和许可政策[12]。

--信息披露

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采用强制性体系的VITA倡导并采用强制事前披露模式。为此,VITA建立了一个仲裁机构,来对于成员是否符合“事前披露”政策要求进行判断,对于不符合“事前披露”原则的专利权人,可能会要求其在标准中所涉及的技术被免费授权使用。

而且,工作组成员必须通过填写并提交“IP声明”来披露相关的专利信息,该声明中需要包括所有专利披露信息。要披露的专利信息包括:已授权专利的专利号或已公布专利的专利申请号、所属国家以及与WG的VSO(VITA标准化组织)草案建议标准相关的部分(如能合理地实现的话);对于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应披露该专利申请的存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披露与WG的VSO草案建议标准相关的部分。

每个工作组成员如果了解到有第三方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可能对当前存在的VSO工作组的草案提出的标准具有基础性要求,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披露这些专利。

由此可见,VITA对信息披露采取了比ETSI更为严格的方式,而且要求成员在信息声明时采取具体声明方式,尽可能公布相关专利的详细信息。

--许可政策

在许可政策方面,VITA的专利政策规定其成员按照FRAND条款授予排他性、全球性、不可再许可(除非是必要的“委托制造”)的永久专利许可证。此外,VITA的成员可以在其最终许可协议中包括条款,要求被许可方对于同一VSO草案建议标准必要的所有现有或未来专利权利要求授予互惠许可。

如果工作组成员未能充分且及时披露专利权利要求或许可条款,那么VITA成员公司必须在符合VSO草案提出的标准的实施目的下,以免费授权的方式进行许可。

可见,VITA标准化组织在专利披露和许可方面对政策进行了修改并开创了新的领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获得“ex ante(在先)”程序指导的标准制定者。VITA保留了所有必要专利披露的记录,并采用公正,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款,以提高标准制定过程的整体开放性和透明度,降低后续寻求专利许可的难度和成本。

VITA的专利政策在两个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第一个方面是从自愿披露专利和专利申请的体系变为严格的强制性体系。第二个方面的影响是披露实施标准所需的关键技术的最高费用或专利授权使用的最严格条件。

三、中国国内标准化机构的IPR政策现状

3.1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的职能包括:以其委员会自身的名义下达国家标准计划,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审议并发布标准化政策、管理制度、规划、公告等重要文件;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外通报;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工作;代表国家参加ISO、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议签署工作;承担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13]。

2014年1月,SAC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14](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2017年2月4日,SAC发布了《关于启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管理功能”的通知》[15](以下简称“《通知》”),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专利信息的披露、报送、公示以及已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的补录,于2017年3月1日启用专利信息管理功能。

下面将基于SAC的上述《规定》和《通知》介绍SAC的专利信息披露和许可政策。

--专利信息披露

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SAC规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SAC鼓励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专利许可政策

在专利许可政策方面,SAC的《规定》采用了与ITU/ISO/IEC类似的方式,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当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选择以下三项实施方式中的一种:1) 在FRAND基础上免费实施;2) 在FRAND基础上收费实施;3) 不同意按照上述1)或2)的方式实施。在选择3)的情况下,国家标准中就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除非该标准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在专利实施许可费方面,根据《规定》,对于国家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对于等同采用ISO和IEC的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该国际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

3.2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CCSA)是中国的一个开展研究通信标准工作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于2002年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烽火通信、华为、中兴等单位联合发起,组织国内100 余家企事业单位成立的通信标准化工作平台,主要职责是推动中国的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化[16]。CCSA目前代表中国参与ITU、3GPP等通信行业和标准化国际组织的活动,并在国内发表《通信标准工作指南》、《通信技术与标准》等通信标准相关的出版物。

CCSA于2007 年发布了《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试行)》[17](以下简称“《政策》”)。此外,CCSA也使用上面提到的在2014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下面将介绍基于CCSA的上述《政策》和《规定》所涉及的专利信息披露和许可政策。

--专利信息披露

CCSA鼓励会员尽早披露会员及其关联者知悉的与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以及会员或其关联者向其他标准组织提供的与标准或文稿有关的专利信息,但并不意味着会员有承担专利调查的义务。

--专利许可政策

CCSA规定会员及其关联者持有与标准有关的专利,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专利许可声明,该许可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之一:(1)愿意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免费使用其专利;(2)同意以FRAND条件,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使用其专利;(3)拒绝给予专利许可。当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其持有的与标准有关的专利时,CCSA将审查该标准,并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技术方案、建议相关部门撤消标准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此外,CCSA还说明其不介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自行协商解决。对于因实施标准引起涉及专利问题的有关争议,由其他相应机构解决。CCSA会将专利持有人所声明的与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及许可声明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向会员及公众公开,但不负责标准涉及的专利有效性及适用性审核,也不保证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四、结语

总体而言,各个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PR政策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各个标准化组织自身的使命和特性,也会具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总的来说,ETSI有着最为完善的IPR政策规定和专利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对于通信领域的标准制订和SEP FRAND许可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引领作用。IEEE的IPR政策(特别是其禁令政策)相对来说比较兼顾SEP实施者和专利权人的利益。承担国际互联互通任务的国际化标准化组织ITU/ISO/IEC,其IPR政策则较为宽松,而应用集中于安全、交通和武器的行业标准化组织VITA,其IPR政策较为严格。JEDEC作为微电子产业领域的跨国性标准化组织,其为了维护其开放性世界通用标准,奉行的原则之一是尽量制定不含专利的标准,这点上与其他领域的标准化组织的IPR政策有着明显的不同。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并基于相同或类似的IPR政策制定中国的相关标准。

对于创新主体(专利权人)而言,在充分了解标准化组织的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个标准化组织的不同IPR政策,合理地利用标准化组织公布的IPR信息,并且建立自身的IPR策略。具体地,创新主体也可以根据其所属的行业、研发的产品等的特点,选择加入合适的标准化组织,以实现其IPR价值的最大化。对于标准实施者而言,应当充分了解其自身所实施技术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制定这些标准的标准化组织的IPR政策,充分评估实施相关技术标准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寻求许可,以降低不可预测性所带来的经营和商誉风险。

[1]https://www.cnis.ac.cn/zt/kjzy/kpwz/202305/t20230524_55340.html, 标准化技术组织知多少。
[2]https://portal.etsi.org/directives/46_directives_dec_2022.pdf, ETSI Directives, Version 46, 12 December 2022.
[3]https://portal.etsi.org/directives/46_directives_dec_2022.pdf, pages 59-79 of ETSI Directives, Version 46, 12 December 2022.
[4]Core Wireless/Conversant Wireless v. Apple美国,Optis v. Apple美国,Optis v. Apple英国
[5]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FAQ-IPR-Question1.pdf, IPR FAQs
[6]https://www.etsi.org/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
[7]https://standards.ieee.org/news/ieee-announces-decision-on-its-standards-related-patent-policy/, IEEE Announces Decision on Its Standards-related Patent Policy.
[8]https://www.sohu.com/a/127251168_488176, 全球常见十大标准化组织,你都知道吗?
[9]https://www.itu.int/dms_pub/itu-t/oth/04/04/T04040000010006PDFC.pdf,
[10]https://www.jedec.org/about-jedec, About JEDEC.
[11]https://www.jedec.org/sites/default/files/JM21U.pdf, JEDEC Manual of Organization and Procedure, part 8 Legal Guidelines.
[12]https://www.vita.com/Disclosure, DISCLOSURE AND LICENSING OF PATENTS IN STANDARDS.
[13]https://www.sac.gov.cn/zzjg/jgzz/art/2021/art_825f02f6074247b78a0a621aed125f8b.html,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
[14]http://www.catarc.org.cn/upload/202107/01/202107011726250850.pdf,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15]http://img5.21food.cn/img/law/2018/5/25/afd9e1b212b1_4a69.pdf, 《关于启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管理功能”的通知》
[16]https://www.ccsa.org.cn/introduce/?title=%E5%8D%8F%E4%BC%9A%E4%BB%8B%E7%BB%8D, 协会介绍。
[17]https://www.ccsa.org.cn/detail/?id=3019&title=%E4%B8%AD%E5%9B%BD%E9%80%9A%E4%BF%A1%E6%A0%87%E5%87%86%E5%8C%96%E5%8D%8F%E4%BC%9A%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94%BF%E7%AD%96%28%E8%AF%95%E8%A1%8C%29%28%E4%B8%AD%E6%96%87%29,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试行)(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