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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SEP政策解读

作者:邹光浩、赵文怡、张泓 | 更新时间:2023-12-25 | 阅读次数: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为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一般而言,在SEP权利人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所拥有的为实施某项标准所必要(或可能必要)的专利后,其有义务向任何有意实施该项标准的潜在被许可人作出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条件的专利许可。

近些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关于SEP和FRAND的政策或征求意见,“不约而同地基于本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治理SEP许可乱象促进本国和本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希望,寄托在了政策工具上”[1]。这些SEP政策有何影响,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值得我们关注思考。

本文中,笔者将对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在SEP方面近年来的政策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解读,以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美国

2013年1月,美国司法部(DOJ)反垄断司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该声明曾建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禁令或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的排除令可能不适用于SEP”。

然而,2019年12月,美国DOJ和USPTO撤回了2013年的声明,确认其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同时发布了新的声明,2019年的声明强调“在符合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禁令救济以及ITC发布的排除令在涉及标准的专利诉讼中同样适用”。2019年的声明被普遍认为更有利于权利人,因而遭到了大部分标准实施企业的反对。

2021年7月,美国总统拜登发布了一项“关于促进美国经济竞争的行政令”,指出“一个公平、开放和竞争的市场是美国经济的基石”,鼓励各机构审查2019年的声明,以确保其能够充分促进竞争。同年12月,美国司法部DOJ、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联合发布了“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与补救措施政策声明草案”。该草案回到了2013年的观点,并指出“SEP持有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排除使用的威胁,为SEP获得比在标准化之前能够进行谈判的更高补偿,这会阻止市场中对标准化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进而导致延迟引进、价格抬升,并最终损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

2022年2月4日,在受到产权倡导团体、国会现任议员和前政府官员等的批评浪潮之后,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未获通过。同年6月8日,美国司法部宣布,撤回了2019年政策声明。

总的来说,美国的SEP政策有些摇摆不定,一直在更有利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还是更有利于标准实施者之间争论不休。在2021年的政策声明草案未获通过,且又撤回了2019年政策声明的情况下,未来的新政策必然会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双方都带来了不确定性。

二、欧盟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公布了《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和修订(EU)2017/1001号条例的监管的提案》[2](以下简称“提案”)。该提案文件共有78页,内容包括背景介绍、法律基础、利益相关者咨询和影响评估、预算说明、条款正文及相关的附件等,可谓内容丰富而影响力巨大,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制定具有较高的学习和借鉴意义。下面将简要介绍该提案文件的主要内容。

1. 背景部分

该提案的背景部分开宗明义提到“标准化是产业创新和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成功的标准依赖于尖端技术,这需要大量的研发投资”。该提案的总体目标是:“(i) 确保最终用户,包括小型企业和欧盟消费者,从基于最新标准化技术的产品中受益;(ii) 使欧盟对标准创新具有吸引力;(iii) 鼓励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和实施者在欧盟进行创新、在欧盟制造和销售产品,并在非欧盟市场上保持竞争力。该提案旨在激励欧洲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以及此类标准化技术的广泛实施,特别是在物联网(IoT)行业。”在此背景下,该倡议旨在:(i) 提供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和现有FRAND  条款和条件的详细信息,以促进许可谈判; (ii) 提高价值链中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认识,以及(iii) 为制定FRAND 条款和条件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由此可见,该提案有着宏大的目标,旨在为治理SEP许可设置规则,加强欧盟作为全球标准制定者的作用,并为促进欧盟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提供帮助。

2. 法律基础、辅助性和相称性

该提案提到SEP的许可极少针对一个国家进行,许可合同通常是全球性的,并且可能会考虑某些区域方面的因素。相关国际标准涵盖 4G、5G、Wi‑Fi、HEVC、AVC、DVB 等技术,确保全球产品的互操作性。

该提案将《欧盟运行条约》第114条作为适当的法律基础,因为其目标是改善单一市场的建立和运作的条件。该提案旨在确保SEP许可的效率,促进合法获取标准并促进标准的更广泛采用。除了某些特定的竞争法相关指导或法院判决外,没有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定欧盟或国家规则。此外,正如欧盟法院(CJEU)在华为v.中兴通讯一案中所承认的那样,除了与授予欧洲专利相关的共同规则外,欧洲专利仍然受授予该专利的每个缔约国的国内法管辖。成员国的某些法院,特别是荷兰法院、法国法院和德国法院一直在根据向其提交的争议情况在国家诉讼中考虑与 FRAND 相关的问题。然而,成员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很难处理SEP相关案件并做出详细且一致的FRAND裁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此类决定的核心问题缺乏透明度和复杂性,例如专利的必要性、可比许可以及对FRAND 要求的遵守。虽然该提案既不会解释欧盟法院(CJEU)的判例法,也不会采用 FRAND 确定本身的方法,但它将建立促进必要透明度、增加确定性并减少裁决不一致的可能性的机制,并且这将显著提高法院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能力。

在辅助性(针对非排他性能力)方面,该提案认为其将在欧盟范围内基于单一的欧盟方法进行专利族必要性的检查,以避免在不同的国家针对同一标准有不同的争议解决方面而造成在欧盟内部进行“法院挑选(forum shopping)”。

在相称性方面,该提案将有助于实现标准必要专利和定价方面的透明度所需的内容,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谈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的工具,从而有利于在欧盟层面解决问题,为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和成员国节省成本。

该提案还有利于促进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工作,包括授权欧盟机构管理标准必要专利登记册的任务,并建立共同的 FRAND 确定程序,以确保整个欧盟的统一性并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3. 利益相关者咨询和影响评估

欧盟委员会此前举办了一系列的网络研讨会、证据征集、公众咨询、针对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调查等,并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专家组和相关理事会工作组与成员国代表进行了讨论。在影响评估中,委员会考虑了以下问题:许可交易成本高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负担的不确定性。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实施者无法提前充分评估其SEP  风险,从而在规划其产品业务时考虑许可成本。另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抱怨谈判漫长且昂贵,尤其是与大型实施者的谈判。

为了达成目标,欧盟委员会考虑了多种选项,其中每一种选项是在前面的选项基础上叠加新的要件,包括:1) 自愿指导;2) 带必要性检查的 SEP 注册;3) 带必要性检查和调解程序(FRAND 确定)的SEP注册;和4)  SEP 的累积许可费的确定,建立流程来确定在标准发布之前或发布后不久使用标准的累积许可费(即总的最高价格);和5) SEP清算所,为实施者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通过向能力中心存入总许可费来获得SEP许可。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认为其选项4)是最优选的,其包含了自愿指导、带必要性的检查的SEP注册、FRAND确定程序和SEP累积许可费的确定。该选项通过向标准实施者提供有关 SEP  持有者是谁、他们在登记册中注册了多少  SEP 以及其必要率是多少、以及使用标准化技术的潜在[或最大]总成本(累积许可费)是多少的信息,减少了 SEP 持有者与实施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预算说明

该提案引入的标准必要专利系统将保持完全自筹资金,使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能力中心服务用户支付的费用。EUIPO 将资助能力中心、SEP 注册和其他服务的设立成本(包括 IT 成本)。当系统全面运行时,预计将通过收取费用来收回这些设置成本。

5. 具体条款详解

该部分详细解释了提案具体的具体条款。

第一章确定提案的主题和范围。该提案提高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所需信息的透明度;标准必要专利的注册;评估注册标准必要专利重要性的程序;SEP  许可的 FRAND 条款和条件的确定程序。该提案适用于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现行的标准必要专利。它适用于要求专利持有者承诺按照FRAND条款和条件进行许可的标准开发组织 (SDO) 发布的标准,而不适用于受发布标准的 SDO要求免费许可的知识产权政策约束的 SEP。该提案也不适用于与本条例范围无关的SEP无效和侵权的索赔。

第二章提到在  EUIPO 内创建了一个能力中心,以管理数据库、登记册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和  FRAND  确定的必要性检查程序。该能力中心还将向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培训、支持和一般建议,并提高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认识。

第三章包括详细说明标准和累积许可费率的通知流程、标准必要专利注册以及关于累积许可费率的专家意见的规定。

第四章包含选择候选评估员和调解员的规则,以执行提案中规定的程序中分配给他们的任务。

第五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检查。必要性检查将由其 SEP 接受检查的 SEP 持有者以及要求进行此类检查的实施者缴纳费用。

第六章制定了确定 FRAND 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第七章包含关于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待遇的规定。

第八章包含有关能力中心服务费用和收费的规则。

第九章包含最终条款。所提议的法规适用于其实施之日后发布的标准。

总的来说,欧盟委员会的新提案有利于在欧盟范围内建立统一的SEP争议解决机制,其对于采用自上而下确定费率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能够为SEP权利人和标准实施者的许可谈判节约成本、提高透明性和公平性。新提案还特别考虑到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培训和支持,并要求SEP专利持有者在面向这些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时,提供更优惠的FRAND条款和条件,这些措施将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标准的推广实施以及相关行业的繁荣,值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实施。

但是,新提案也受到了一些批评。首先,批评者质疑EUIPO的主导地位,认为EUIPO只是欧盟管理欧盟商标与外观设计的部门,没有专利相关的经验,也没有配备专利审查的人员,因此,批评者质疑EUIPO是否有能力处理专业性强且复杂的SEP问题。此外,也有批评者反对强制要求SEP所有者在能力中心进行注册以及接受SEP必要性评估。另外,针对专利许可费的规定,也有人持反对意见。

三、英国

2021年12月,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并进行意见征询。2021年12月意见征询的目的是收集证据和意见,证明围绕SEP的生态系统是否高效和有效地运作,并为所有涉及的实体取得适当的平衡,帮助评估是否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意见征集共提出了27个问题,集中在六大方面,具体是:第一,标准必要专利、创新与竞争之间的关系,第二,竞争与市场运作,第三,SEP系统透明度,第四,监管框架(专利、许可和诉讼),第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第六,标准必要专利诉讼。

2022年8月,UKIPO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和创新:执行摘要和后续步骤》[3],总结了反馈者对每个问题(包括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创新和消费者的利益、竞争和市场运作、必要性和FRAND费率等方面的透明度、专利侵权和补救措施、SEP许可、SEP诉讼等方面)的回答,并且还包括一份执行摘要和政府将在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初开展哪些工作的后续步骤。

但是,该发布并未对SEP框架提出任何修改或改革,同时,该意见不代表官方,而是受访者。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对英国经济的重要性将与日俱增,英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35年成为科技超级大国和创新中心。同时,该发布指出,UKIPO一直在征集意见,调查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系统是否高效运作,并对所有涉及实体取得适当平衡,其目的是帮助评估是否需要政府干预。

四、日本

自2020年4月发布《多组件产品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价值计算指南》之后,2022年3月,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发布《标准必要专利的诚信许可谈判指南》,以提高SEP许可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

该指南提供了基于FRAND承诺的许可谈判框架,包含“许可邀约”、“表达愿意遵照FRAND条款签订许可合同的意愿”、“具体条款建议”、“反要约建议”等四个主要步骤,适用于SEP持有人与SEP实施者之间的“双边谈判”。

2022年5月,日本专利局(JPO)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指南(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通知,此次意见征集主要是对2018年日本专利局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指南”》的修订方案。JPO指出,考虑到不同行业之间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加剧的现实情况,为解决有关问题,JPO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在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其2018年的方案。

2022年6月,JPO的新方案《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指南》[4](以下简称《谈判指南》)在征求了全球意见并进行一定调整后,予以公布并将在现有谈判中和司法裁判与标准反映出的问题加以澄清。

《谈判指南》旨在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谈判,并帮助预防或快速解决有关在无线通信等领域实施标准所必需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的争议。

《谈判指南》的第二部分涉及到许可谈判的方法。该部分内容强调了谈判的诚信(Good Faith)和有效性两个方面的重要性,并给出了许可谈判的一般步骤。在诚信部分,其指出,“尽管 FRAND 的意思是“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但 FRAND 有两个方面:(1) 谈判过程本身;(2) 由此产生的许可的条款。尽管许可谈判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许可,并且如果有必要许可,则确定适当的许可条款,但谈判过程会影响禁令是否合理”。《谈判指南》引用了2015年由欧盟法院针对华为和中兴案件中的判决,即,该案通过确定各方在许可谈判的每个阶段应采取的行动,为权利持有者和实施者之间提供了“善意谈判框架”。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参照这一框架,制定了《诚信谈判准则》,作为权利人和实施者应遵循的规范。然而该框架并未提供关于谈判的具体细节,例如双方在谈判每个阶段应提交的信息范围以及做出回应的期限。近年来,各国法院的一些判决确定了一些具体细节,但仍有不清楚的部分。虽然一些当事人认为缺乏具体细节增加了谈判的灵活性,但另一些当事人则认为这破坏了许可谈判的可预测性。

在此情形下,《谈判指南》借鉴了欧盟法院提出的框架并参考了各国法院的裁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实际做法以及政府制定的规范,列出了与各方在许可谈判的每个阶段可能采取的行动有关的更具体问题,其包含以下5个步骤的阶段:步骤1: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谈判要约;步骤2:实施者表达对于获得许可的意愿;步骤3:权利持有人根据 FRAND 条款提出具体报价;步骤4:实施者根据 FRAND 条款提出具体的反报价;步骤5:权利持有人拒绝反报价/通过法院或替代争议解决方案(ADR) 解决争议,例如通过调停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在效率方面,《谈判指南》认为,为了顺利进行许可谈判,效率和诚信一样都很重要,并且列出了有效进行基于 FRAND 的谈判应考虑的7个关键因素:1. 时间范围的通知;2. 供应链中的谈判各方;3. 保护机密信息;4. 谈判专利的选择;5. 许可协议的地理范围;6. 专利池许可;7. 标准必要专利的更高透明度。

《谈判指南》的第三部分涉及到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许可费反映的是专利对于产品的贡献价值,因而计算许可费的基本方法可以由下列的公式给出:

(1) 许可费基数(计算基数) x  (2) 许可费率(费率)

该方法也可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但对于一项技术纳入标准后的增值如何处理、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以及如何计算许可费率等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讨论。在确定许可费基数(计算基数)时,在美国,对于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相当于合理实施费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争论的焦点是是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SSPPU”)或是整个市场价值(“EMV”)。同样在美国以外的国家,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应采用零部件价格或最终产品价格作为专利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

对于许可费率(费率)的确定,《谈判指南》提到,在法院判决中经常提到的两种方法是:(i) 通过独立评估各个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来确定许可费率(bottom-up approach,自下而上的方法);(ii) 计算给定标准的所有标准必要专利在计算基数中的贡献份额,然后向各个标准必要专利分配份额(top-down approach,自上而下的方法)。《谈判指南》认为,这两种方法并不矛盾。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相互核查,通过比较结果来确保费率更加可靠。

当存在已有的可比许可协议时,一些人主张参考可比协议来确定费率,而另一些人则主张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首先考虑所有标准必要专利的贡献。

除了计算基数和费率之外,《谈判指南》指出还应当考虑其它因素,包括:a) 达成许可费率的许可协议数量;b) 许可范围; c) 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侵权; d) 各个专利的价值; e) 谈判历史。

《谈判指南》建议,为避免被视为恶意谈判,权利人在讨论具体实质内容时,要对费率的计算等需要进行充分解释、对实施者提出的问题加以明确,当然如将可比的相关授权合同清单提供给实施者更佳。同样的,若实施者提出费率建议,也要提供相应的解释与必要的信息支持。

总的看来,日本专利局发布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指南》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权利人和实施者双方如何在FRAND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以及如何计算许可费提供了可行的指导,有利于引导日本相关产业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谈判,并且对其他国家的政策、立法和司法的走向也将产生较大影响。《谈判指南》总体上更倾向于保护实施者的利益,规定了专利权人需要承担更多义务,这也许与日本在汽车、智能家居等领域具有竞争优势有关,符合日本METI近年来保护实施者利益的总体政策趋势。

五、韩国

2021年11月,韩国特许厅发布了修订后的《标准必要专利指南 2.0》[5](以下简称《指南2.0》),该指南旨在帮助公司、大学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研究人员轻松理解标准专利的概念,并使用策略自行获得标准专利。

在《指南2.0》的序言部分提到,“为提高韩国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量,韩国特许厅自2010年起推进了标准必要专利创造支援项目。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2020年,在三大法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中,韩国的专利声明件数排在世界第一;在主要的五大标准化组织中,韩国排在美国和中国后面,位居世界第三。” 但是,在研发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依然被认为是比较难懂的领域。研究人员能够参考的资料非常少,在此背景下,韩国特许厅于2016年颁布了《韩国标准必要专利指南》。与2016年的《指南》相比,2021年的《指南2.0》主要增加了事实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情况及当前的统计资料。另外,在研发各阶段和标准化各阶段,图文并茂地提供了12种标准必要专利策略,并通过实际案例让读者们更容易理解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

《指南2.0》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标准、专利、以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和相关解释,第二部分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出过程,第三部分是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运用,第四部分是标准必要专利发展现状。

《指南2.0》在第二部分中给出了研发各阶段及标准化各阶段的12种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策略。这12种标准必要专利策略包括:[策略1]从先行专利中筛选标准项目的策略;[策略2]基于标准化趋势的申请及提案策略;[策略3]确立优先权日期的紧急专利申请策略;[策略4]专利保护范围扩展策略;[策略5] 增加多个实施例的专利撰写策略;[策略6] 标准必要专利布局策略;[策略7] 标准相关专利体系构建策略;[策略8] 筛选标准空白领域的策略;[策略9] 专利权稳定策略;[策略10] 完善专利与标准对应性的专利再布局策略;[策略11] 完善专利保护范围的策略;[策略12] 扩大专利池份额及提高专利灵活性的策略。

《指南2.0》在第二部分中还给出了标准必要专利分析方法,其介绍了分析标准及标准相关专利的方法,以及筛选标准必要专利项目的方法,包括:对标准化进程进行调查、标准文件和标准文稿收集及分析;调查和分析标准相关专利,筛选核心专利和技术空白点;筛选符合标准化趋势的专利空白领域转化为标准项目。此外,还提供了认定标准必要专利的途径,包括专利池和法院认定、标准化组织的IPR规定和专利声明。

《指南2.0》在第三部分解释了与专利池相关的标准运用以及寻找标准必要专利的方法。

《指南2.0》在第四部分对于各种产业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发展趋势进行了介绍,包括5G移动通信标准、物联网领域、虚拟增强现实领域、智能家居领域、智能工厂领域、无人驾驶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统计数据及领先企业。此外,还介绍了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中按照国家、产业、企业分类的标准必要专利情况,以及各个专利池(MPEG LA, HEVC Advance(Access Advance), Sisvel)的概况。

总的来说,韩国《标准必要专利指南 2.0》的内容非常丰富,实用性很强,能够为相关产业的从业者提供非常具体的指导作用。

六、中国

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及其相关政策的重要性,我国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并陆续发布了各种意见以优化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创新成果标准化和专利化工作力度,推动形成标准研制与专利布局有效衔接。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指南”[6]。2022 年 4 月 1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到“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7]。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政策,以促进公平、合理且有效地使用和许可标准必要专利。2022年9 月 13 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信通院联合发布《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8]。该《指引》提出了“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理许可费的计算”的核心原则,并且阐明了合理许可费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和累积许可费率限制原则。此外,《指引》中明确提出了“产业链任一环节均有资格获得许可”的原则,这意味着包括零部件在内的企业均有获得许可的权利,也就是说,该《指引》倡导按照最小可销售单元进行许可,而不是按照最终产品(整车)来进行许可。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9],该《指南》包括五章,共二十条。《指南》在第六条中提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则,被国际、国外和国内标准制定组织所公认并广泛采用成为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内容”,此外,《指南》还分别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拒绝许可情形、搭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滥用救济措施行为等方面提出了考量因素。

七、总结

综上所述,发达各国和区域不约而同地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与纠纷解决集中开展了政策制定工作,综合各国和欧盟的立场,或多或少都面临如何选择是偏重以反垄断方式解决问题,还是从专利保护与创新角度解决问题。整体来看,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现在已经不是简单的企业之间协商谈判和许可要价的问题,西方各国都在从国际层面和贸易争端高度去处理这一问题。

[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5562326905885108&wfr=spider&for=pc, 知财观察:解读“欧盟SEP监管新规草案”。
[2]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publications/com2023232-proposal-regulation-standard-essential-patents_en, COM(2023)232 -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17/1001
[3]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standard-essential-patents-and-innovation-call-for-views/outcome/standard-essential-patents-and-innovation-executive-summary-and-next-steps#executive-summary,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Innovation: Executive summary and next steps.
[4]https://www.jpo.go.jp/e/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document/rev-seps-tebiki/guide-seps-en.pdf, Guide to Licensing Negotiations Involv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2nd Edition, July 2022
[5]http://www.ppac.org.cn/news/detail-1-383.html,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译韩国《标准必要专利指南2.0》中文译文版
[6]http://www.gov.cn/xinwen/2015-12/22/content_5026552.htm, 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7]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4/10/content_5684385.htm,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8]https://www.sac.gov.cn/fldes/jzzc/art/2023/art_006ba8306913449e81ece9c5aa6f3672.html&wd=&eqid=99f0f366000bdd87000000046458519d,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信通院联合发布《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
[9]w.samr.gov.cn/hd/zjdc/art/2023/art_6422b2fb728f486b9814349213ea07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