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前沿的技术指导,增强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聘请曾任职高校从事专业技术研究的人才作为技术指导或加入研发团队,是许多科创企业的常见做法。如同研发人员在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流动,具有高校任职背景的研发人员一方面得益于在原高校的研究经历和技术背景,另一方面其入职企业后进行研发创造,同样也面临着职务发明的问题。
职务发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细化情形:“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因此,若研发人员在入职企业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任职高校中从事的研究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或者系利用了原高校的研发经费、设备、物料、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而未与高校就研发成果权属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该项发明创造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原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由高校享有专利(申请)权。此时,如企业以自身名义进行专利申请或获得专利授权,会导致校企之间出现专利(申请)权属纠纷。
同时,职务发明问题也是科创板审核关注的普适性问题。这涉及到发行人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性,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是监管关注的重点。若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或形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被卷入专利权属纠纷之中,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利用该项专利持续开展经营,进而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上市阻碍: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而一旦发行人在专利权属纠纷中败诉,失去该项发明专利权,还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包括导致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或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数量不够;除此之外,审核机构还将进一步关注职务发明风险是否涉及企业的核心技术专利,引发对企业技术来源、自主研发能力的质疑。
因此,企业在引进具有高校任职背景的研发人员时,内部需要做好职务发明的相关风险规避,在上市时需要做好被问及“是否涉及发明人原任职高校职务发明创造”的准备。
二、科创板有关高校职务发明的问询回复节选
本节将介绍两则已在科创板注册生效的上市公司的问询回复节选,就前述问题,两家企业基于各自的情况给出了不同的回复:第一则案例中发行人着重避免有关发明专利被认定为原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第二则案例中发明人如实披露所持有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高校职务发明,为发行人和高校共同共有。为体现企业具备独立、自主、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前一种回复是为大部分发行人所倾向采取的,而第二种思路则为企业上市中应对职务发明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向。
(一)东微半导
主要观点:技术人员在高校任职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
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问题6:关于技术来源及知识产权
请发行人说明:(二)WPF在复旦大学任职期间和入职发行人后相关成果是否属于在复旦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
发行人回复要点:
(1)WPF在复旦大学从事的研究与其在发行人处的研究存在实质性差异
......WPF在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的研究工作与其在发行人处从事的半导体功率器件相关研发及商业应用存在实质性差异,具体对比如下:

WPF在发行人处取得的所有专利在研发过程均为利用公司自身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研发成果,不属于其在复旦大学的职务发明。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研发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并建立了包括研发目标确立流程和规划体系等在内的完整的研发体系和制度,WPF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研发成果系基于上述物质技术条件和发行人的研发安排完成,不存在占用复旦大学人力、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情况;WPF在复旦大学和在发行人处从事的研究内容和侧重方向不同,WPF在发行人处的研发成果也不属于执行复旦大学交付任务所取得的成果;WPF在复旦大学任职期间没有承担功率器件方面的研究课题或者项目,其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研究成果不存在所使用的核心技术来自复旦大学或其他可能导致复旦大学主张其拥有部分或全部权属的情形。
2)根据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出具的《关于WPF兼职及其职务发明归属等事项的确认函》,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确认WPF在发行人任职及/或利用发行人的场所、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均为其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该等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行人,发行人为专利权人,由此产生的专利成果转化、开发收益等权利均属于发行人,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不会对WPF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权属提出任何异议;不存在WPF将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或资源应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行人也不存在核心技术来源于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利用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已有的专利技术开展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与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之间未就WPF的职务发明权益归属事宜发生过任何争议或纠纷,发行人与复旦大学微电子学院之间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经查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事项相关证明》,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并经发行人及WPF本人确认,发行人、WPF与复旦大学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情形。
综上所述,WPF在复旦大学任职期间以及入职发行人后在发行人处取得的技术成果与复旦大学及微电子学院无关,不属于其在复旦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复旦大学及微电子学院对WPF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相关技术成果的权属没有异议,相关各方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二)禾信仪器
主要观点:发行人的部分专利属于研发人员所任职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发行人与高校共同共有,或签署了明确的权利归属协议,或完成了高校将共有专利份额向发行人的转让。
8-3-1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5 关于合作研发
请发行人说明:(二)发行人的专利发明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包括在申请过程中的)由上述人员作为主要创作人的具体专利发明或著作权情况,是否属于上述人员在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如属于,是否与所属高校约定了相关的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
发行人回复要点:
1、根据暨南大学出具的说明,ZZ、HZX、LM、LL、HW作为发明(设计)人或权利人申请的或已授予的知识产权中,由高校与公司共有的知识产权,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他知识产权则不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上海大学出具的说明,FZ作为发明(设计)人或权利人申请的或已授予的知识产权中,由高校与公司共有的知识产权,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他知识产权则不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人员参与的具体专利共有60项,其中已授权专利57项,正在申请的专利3项......上述57项已授权专利中,共有31项专利构成高校职务发明,其中有26项已授权专利由公司与上海大学共同拥有,有5项已授权专利原由公司与暨南大学共同拥有,暨南大学已将其享有该等共有专利的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并办理完毕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LL系创作人之一的有8项,LM系创作人之一的有2项。......上述10项软件著作权中,无软件著作权构成高校职务发明。
2、如属于,是否与所属高校约定了相关的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
上述人员作为主要创作人的具体专利发明中,有26项已授权专利由公司与上海大学共同拥有,有5项已授权专利原由公司与暨南大学共同拥有,暨南大学已将其享有该等共有专利的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并办理完毕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已在上表中列示。
针对与上海大学共有的26项专利,公司与上海大学签署有明确的权利归属协议,上海大学仅拥有专利的署名权,公司拥有包含署名权、实施权、许可权和转让权在内的所有权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上海大学就该等专利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原与暨南大学共有的5项已授权专利,公司已与暨南大学、昆山禾信签署了《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约定暨南大学将其享有的上述5项共有专利的份额转让给公司。公司已于2021年3月向暨南大学支付了全部专利权转让价款44.03万元,该等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4月办理完成,公司与暨南大学就该等专利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企业的发明创造不属于高校职务发明的回复要点
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通常倾向于尽量避免核心专利或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专利被认定为研发人员原任职高校的职务发明。结合第一则案例及大量的同类问询回复,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通过高校出具证明函等书面文件的形式证明企业的技术成果与原任职高校无关,不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这是最为有效的回应。除此之外;
2、从时间线的角度进行回应:(1)通过列举发明专利的作出时间与发明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表示发明专利的作出时间均晚于发明人在本单位的入职时间,并早于自本单位离职时间,即发明人在作出发明时属于本单位在职员工;(2)且发明人在本单位作出发明专利的时间已经距其从原高校离职超过了一年;
3、从两处研究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角度进行回应:发明人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在原高校的研究工作及分配任务内容不相关,存在实质性差异,具体可以从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使用的技术手段、研究方向等方面说明;
4、企业具有独立的研发场所、研发设施和研发团队,并持续地投入研发经费,发明创造未利用原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发行人具备自行研发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或发明人与高校已就先前发明创造的归属,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作出明确约定,不存在纠纷;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发明人与原高校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四、企业与高校共有专利时需要关注的要点
第二则案例中,发行人承认所持的部分专利属于发明人原任职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为发行人和高校所共有。这则案例中,研发人员分别来自两所高校,对于共有专利,发行人与高校分别采取了两种措施:(一)高校将共有专利份额转让给企业,并办理完毕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二)高校与企业之间签订权利归属协议,高校仅对共有专利享有署名权,企业则享有署名权、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与专利运用相关的实质性权利。
可见,企业虽然形式上与高校共同拥有专利,但实质上仍倾向于获得共有专利的绝对控制权,以减少经营中的不确定性,避免共有专利成为企业上市及经营中的阻碍。
同时,这则案例中披露了企业存在与高校进行合作研发的情况,以作为自主研发活动的补充,使得高校职务发明创造的存在更加合理,也因此被进一步问询了有关合作研发及技术依赖的问题。这都是拟上市企业在直面职务发明问题时应当连同纳入考虑的:
1、校企之间就共有专利是否签署明确的协议,是否对专利权利分配情况和专利份额转让情况等细节存在明确的约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和潜在纠纷;
2、高校控制的企业中是否有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况;
3、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依赖于与高校的合作。与高校合作研发成果详情及相关成果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贡献,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的来源是否来自上述高校、科研院校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上述高校为发行人承担研发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上述的重大依赖等等。
五、企业聘用具有高校任职背景的研发人员的管理建议
(一)对研发人员做好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其原任职高校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核实研发人员入职前至少五年(或具体岗位要求的其他年限)内所实际从事的研发工作,以及查明其是否与原任职高校签订过任何竞业协议或保密协议,核实高校就该研发人员继续从事研发工作是否存在任何禁止性规定,评估是否构成其入职本公司的阻碍及潜在的风险。
(二)企业应与研发人员就涉及知识产权的事项进行书面确认或签署协议,包括:
1. 从高校离职时是否符合单位规定且已履行完毕相关的离职交接程序;
2. 确认其不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使用或披露其在原高校任职中接触到的任何技术秘密或技术成果或其他保密信息;
3. 确认其与原高校就科研项目或技术成果的归属等问题,不存在未结事项、约定不清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
4. 就研发人员手中所有的知识产权,应明确可允许企业使用和控制的部分,并/或明确列出并不打算授权给企业的部分;
5. 对于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研发人员在研发活动中可能利用到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并产出成果的,企业与研发人员就研发成果的归属、材料设备使用费用等作出明确约定等等。
(三)企业应设置新入职研发人员过渡期。
具有高校任职背景的研发人员在企业入职后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为避免职务发明相关的纠纷,研发人员从原单位离职1年以内应避免以自己名义,或者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与原任职高校研究内容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
(四)企业与原高校就高校职务发明进行处置时应注意合法合规。
如发明创造确系发明人原任职高校的职务发明或职务科技成果,企业可选择与高校共同持有专利,并取得对专利的控制权;或通过专利许可、转让或作价出资等方式获得该项发明专利,但此过程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履行审批、备案、评估、定价、公示等程序,也要遵循高校内部相关程序的规定,避免违法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