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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 | 拟上市企业接受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应如何做好合规?

作者:刘国军、贾丽晨 | 更新时间:2024-04-11 | 阅读次数:
一、关于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例如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也明确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作价投资的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作为知识产权实现价值转化的方式之一,有利于实现价值最大化。但由于知识产权、技术资产具有无形性,无论是对出资人,还是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企业来说,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与风险,例如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及预期收益难以认定、知识产权有到期及被宣告无效风险、存在权利瑕疵、知识产权交付难以认定等问题,还会对出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充实和稳定性造成影响,出资人也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企业同时拟准备科创板上市,那么还需兼顾发行上市的要求,且审核机关也会着重关注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问题,包括:知识产权出资的合理性;出资的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关;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无形资产是否估价过高或与产生价值差异过大;无形资产是否履行评估以及国资备案程序;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存在无法交付;较大无形资产出资无法区分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等等。

因此拟上市企业要满足知识产权出资合规,将面临包括《公司法》、《专利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复合要求。

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

目前现行的《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前提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对于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并保留了原《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相关规定。随着《公司法》的历次修订,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从最高不得超过20%、70%到逐步放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新《公司法》,理论上,只要出资的知识产权真实、充足,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100%。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出资人应委托有资质、进行过相应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必经程序。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的规定,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需要转移至公司名下并交付公司实际使用。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贬值,如企业需要出资人就知识产权贬值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需要另行约定。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四)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根据该条规定,如知识产权出资作为企业的主要资产,那么对于该知识产权合法性、稳定性的要求与对拟IPO企业所掌握的专利、核心技术的要求是一样的,不得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重大风险或潜在风险,不得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否则将导致企业因不满足发行条件而影响上市。

(四)《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4-5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1)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在申报上市前,应当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专门梳理,对瑕疵部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出资瑕疵事项对上市造成影响,这一过程,连同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历史记录,在上市过程中都需要如实披露。

三、科创板IPO发行人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问询回复节选

中科飞测:2.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来源

2.1 根据申报材料,(1)2014年发行人设立时存在两部分无形资产出资,其中之一为中科院微电子所的4项专利(申请)出资,协商作价480万元,但未履行评估程序。2017年进行追溯评估后,实控人就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值与出资金额的差额以等额现金投入发行人;(2)另外一项为苏州翌流明的无形资产出资,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由于前述知识产权未能发挥预期的经济效益,2020年苏州翌流明对前述出资以等额现金进行置换,且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仍留存作为发行人资产并由发行人使用。

请发行人说明:(1)专利出资时的权属状况,如为申请中的专利,后续取得无形资产的时间及出资情况;出资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中科院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价格确定依据,追溯评估情况及差额补足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3)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延续及发展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

发行人回复节选:

(一)专利出资时的权属状况,如为申请中的专利,后续取得无形资产的时间及出资情况;出资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4年12月,岭南晟业、中科院微电子所及苏州翌流明签署《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飞测有限,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岭南晟业货币出资1,230万元,中科院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480万元,苏州翌流明出资1,29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9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500万元)。

1、中科院微电子所的无形资产出资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2015年3月,中科院微电子所将其拥有的4项专利(申请)过户至飞测有限名下,用以实缴480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该等专利(申请)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述专利申请均已获得授权。

根据中科院微电子所出具的书面确认,中科院微电子所用以出资的4项专利(申请)均为其自主研发取得,中科院微电子所合法拥有该等出资专利的专利权或申请权,前述专利(申请)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他人相关权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2、苏州翌流明的无形资产出资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2017年12月,苏州翌流明将其拥有的3项专利申请过户至飞测有限名下,用以实缴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该等专利(申请)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述序号1和序号3专利申请均已获得授权。

根据苏州翌流明和前述专利发明人的书面确认,苏州翌流明用以出资设立的3项专利申请均为其自主研发取得,苏州翌流明合法拥有该等出资专利的申请权,前述专利申请权属清晰, 不存在侵犯他人相关权利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因前述无形资产出资未产生预期效益,2020年7月3日,飞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苏州翌流明对飞测有限500万元的出资从知识产权出资变更为等值的货币出资。苏州翌流明原用于出资的相关知识产权留存作为发行人资产并由发行人使用。2020年9月,苏州翌流明支付500万元,完成前述货币出资义务

(二)中科院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价格确定依据,追溯评估情况及差额补足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1、中科院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1月24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以下简称“《368号文》”),中科院微电子所为《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规定下科技成果转化的试点单位,中科院微电子所用无形资产出资需符合当时有效的下述国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中科院微电子所对公司的无形资产出资履行了以下程序:2014年12月11日,中科院微电子所发布了《微电子研究所关于以4项专利及专有技术作价投资设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筹)的公示》,明确中科院微电子所以持有的4项专利申请作价480万元与岭南晟业、苏州翌流明联合发起设立飞测有限并进行公示。经公示后,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

2014年12月12日,中科院微电子所、岭南晟业及苏州翌流明签署《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飞测有限,其中,中科院微电子所无形资产出资480万元。

2014年12月17日,中科院微电子所出具《微电子研究所关于以4项专利及专有技术作价投资设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筹)的决定》(微所字[2014]92号),同意中科院微电子所以拥有的4项专利(申请)协议作价480万元,与岭南晟业、苏州翌流明联合发起设立飞测有限,同意就以上事项办理知识产权转移及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中科院微电子所作为《233号文》项下的第一批试点单位,在2014年12月以4项专利(申请)出资入股中科飞测时已经履行了中科院微电子所所必需的国资程序、手续。

2、无形资产出资价格确定依据

根据前述《233号文》,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中科院微电子所作为《233号文》的试点单位,决定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以其拥有的4项专利(申请)向中科飞测出资的价格,并于2014年12月在中科院微电子所内部公示该4项专利(申请)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且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故中科院微电子所当时按照公示价格作为出资价格,未对拟出资的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

3、已追溯评估并差额补足,履行了相关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于比照非试点单位履行资产评估将进一步增强出资的完善性以及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规定,中科院微电子所于2017年11月27日委托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该次出资的4项专利(申请)履行追溯评估手续,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连资评报字(2017)11143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上述4项专利(申请)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478万元。前述评估结果并未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中科院微电子所在飞测有限设立时应缴纳的出资金额。

基于审慎考虑,为进一步夯实飞测有限注册资本,更好地保护飞测有限及各股东利益,中科飞测实际控制人之一哈承姝就追溯评估结果确认的专利(申请)出资差额部分以现金2万元投入中科飞测。根据全体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全体股东对前述事实予以认可,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包括潜在争议、纠纷)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科院微电子所出资的4项专利(申请)已追溯评估并差额补足,已履行了相关程序。

(三)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延续及发展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

1、出资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延续及发展情况

(1)中科院微电子所出资的专利技术

中科院微电子所出资的专利技术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前述中科院微电子所出资的4项专利技术主要为辅助性光学检测优化技术,主要用于针对整体检测系统中的局部性能优化,不属于应用于整机设备的核心技术。

(2)苏州翌流明出资的专利技术

苏州翌流明出资的专利技术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前述苏州翌流明实缴出资的第1项专利技术主要围绕光学检测技术展开,其功能为优化晶圆孔底膜厚测量的信号,主要用于针对整体检测系统中的局部性能优化,不属于整机设备的核心技术。前述第2项专利技术主要围绕精密加工光学检测技术,其功能为精密零部件三维尺寸测量,未应用在公司主要产品上。

(3)出资专利技术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中科院微电子所出资的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2011年,专利技术内容为其早期研发的辅助性晶圆表面缺陷检测技术,所对应的技术是对设备局部性能的优化,而公司核心技术主要围绕设备整体系统的设计方案,决定整机设备的核心性能。中科院微电子所出资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相互独立。

苏州翌流明的膜厚测量系统及方法专利技术应用于三维形貌量测设备系列的早期型号中部分功能的优化上,该专利技术对应的检测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后续公司推出的产品型号使用的核心技术均来自于公司研发团队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另外一项出资专利三维测量的畸变校正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应的技术不满足公司业务所需的技术需求,并未使用到公司的主营产品中。该等无形资产已在报告期内发生减值迹象并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

因此,中科院微电子所和苏州翌流明出资专利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

(4)前述出资专利技术的延续及发展情况

公司在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的研发过程中,不断吸收、改进和整合公司自主研发的先进技术,同时也持续的引进核心人才提升研发实力。目前,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并掌握了深紫外成像扫描技术、高精度多模式干涉量测技术和基于参考区域对比的缺陷识别算法技术等9项核心技术。前述出资专利技术是用以提升设备局部性能的辅助技术,与公司核心技术之间相互独立,出资专利的技术并未随着公司核心技术的提升而提升,但出资专利的技术将持续地在设备产品上贡献相应的辅助作用。

2、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的情形

公司的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形成且权属清晰,中科院微电子所和苏州翌流明用于出资飞测有限的相关专利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的核心技术不存在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的情形。

四、中科飞测问询回复要点总结

审核机构的问询要点及中科飞测的回复要点可以总结为:

1、知识产权独立性。两位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以知识产权出资,且均来源于自主研发取得,专利(申请)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

2、出资程序是否合规及补救措施。对于出资作价时未履行评估程序的,进行追溯评估,并且追溯评估后得出的无形资产价值不显著低于章程规定的出资金额,对于差额部分,出资人实控人以现金进行差额补足,并经过全体股东的书面确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中,转化双方通过协议定价就可以确定成交价格,但如作价出资进公司注册资本,依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评估程序。

3、对于出资知识产权属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需要履行特定的决策程序并合规。发行人股东之一中科院微电子所系中央级事业单位,就其知识产权进行出资需要履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国资程序和手续,例如出资作价的评估、公示、决定等等。

4、对于因出资无形资产未取得预期效益的价值差额,由出资人以等值货币进行置换。

5、这则案例中,发行人陈述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并不构成发行人的核心技术,部分知识产权也并未使用到公司的主营产品中,且在报告期内发生减值迹象。不过,有持续地在发行人设备产品上贡献相应的辅助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审核机构会关注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对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必要性,即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有所助益,或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不过并未要求知识产权资产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之间的强关联性,中科飞测表示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与公司的核心技术之间具有独立性,同时证明公司的核心技术大多系自主研发取得,不依赖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经营,但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对于公司技术体系的构建起到奠基的作用。同时,类似口径的回应也出现在像云天励飞、首药控股、谷数科技、广钢气体等发行人的问询答复中。

但对于设定了预期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如未达到预期效益,则需要以置换出资的方式进行补足。

五、对拟上市企业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建议

1、企业应当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尽量选择已获得专利授权、自主研发、可评估可转让的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减少以知识产权使用权、专利申请权等争议较大的知识产权出资,减少上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同时需要提前预防知识产权可能涉及的权属争议及到期、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2、企业应严格核实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合规。要求出资人提供有资质且经过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必要时对评估报告进行验资复核,并及时完成出资知识产权的权属变更登记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对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涉及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注意需要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对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性要求。

3、根据企业的需求与出资知识产权的类型,与出资人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具体交付标准。例如以能够使用该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经营为原则,在办理知识产权权属变更手续之外,要求出资人交付包括实施专利所需的商业秘密、技术文档、技术说明、人员培训等在内的所有可能的技术材料,确保能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得助益。

4、与出资人就知识产权贬值、无效、未能产生预期经济效益、评估值过高等可能出现差额的情况作出事先约定。如取得出资人的差额补足书面承诺,保证出资人在前述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或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必要时做好由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