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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 | 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讨 ——以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角度

作者:李文洁、史腾 | 更新时间:2024-04-19 | 阅读次数:
服装行业存在着流程多、更新快、销售期短的特点,一件衣服从设计师画图设计、打版、成衣到批量面世需要花费设计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销售的时间通常仅有短短数月,快速的更新迭代使得服装行业一直是“山寨”“抄袭”的重灾区。据《2023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统计,2021年服装领域著作权维权诉讼裁判文书有2272件,不正当竞争维权诉讼裁判文书有356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结果被披露,通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路径对于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越来越清晰。本文意图通过案例梳理出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现状。

一、 引言

服装设计的“复制”行为早已存在。一位作家曾记录20世纪50年代复制巴黎设计的做法:“制造商从纽约飞来,将(高级定制)服装放置于桌面,对每一个接缝进行测量。他们回到纽约复制这些服装,随后(总部位于芝加哥的百货商店)马歇尔·菲尔茨(Marshall Fields)采购了这些复制品”[1]。现如今,快销时尚品牌Zara、 Forever21等经常因为涉嫌抄袭而卷入诉讼纠纷。以Zara为例,Zara铺设了3条自己的时尚情报线,第1条线是设计师团队,出没于米兰、巴黎的高端时装秀场,捕捉流行趋势和最新最火的设计元素;第2条线是特聘的时尚买手和情报专员,捕捉时尚KOL的服饰元素;第3条线是Zara自己的专卖店数据,根据订单和销售走势、顾客反映和流行趋势等来捕捉最新的时尚元素。通过这三条线,一周前还在时尚杂志刊物封面的T台流行款,一周后就可以出现在ZARA门店[2]。

在我国,大火的电视剧、电影播出后,我们很快可以在电商平台找到某位主演的同款。在春晚或某些大型活动后,我们几乎当晚就可以找到同款服装,速度惊人,并且价格可能不足原价的1/10。结合我国现有的案例,大多的侵权行为集中为对服装的装饰图案抄袭,对服装的剪裁设计抄袭,对服装的款式、款号抄袭等。本文将结合现有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分析服装设计现有的保护措施。

二、 服装设计的流程和成果

一般来讲,服装设计的流程包括造型设计、结构设计、工艺设计和样品制作[3]四个阶段。

第一,服装造型设计主要是指设计师对服装的整体的样式进行初步设想,通过设计图的方式进行展现,有彩色的也有黑白的,通过线条进行展现,有时也会有立体设计图。设计师为指导制作服装绘制的服装设计图案,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而成,包含服装针线走向、轮廓比例、尺寸大小、角度等。在这一阶段,设计师的主要成果为设计稿和效果图,本文统一称为服装设计图。

第二,服装结构设计主要是指确定服装款式基本形式的设计,选取制作材料,确定结构和样式、规格尺寸等。制版者按照服装设计图,对服装结构从平面角度进行拆解而完成的图形为服装样板图,服装样板图由领、袖、袋等分离的纸块组成平面服装,是对设计平面图的进一步表达和演绎,将服装的结构说明演进成了与成衣更接近的平面图块。服装设计师会选择制作服装的面料、面料上的图案造型,并且根据设计图为缝制加工而制作系列样板。在这一阶段,主要的成果为服装上的图案和服装样板图。

第三,服装工艺设计阶段主要是依据样衣进行缝制,这个步骤是将服装设计从平面变立体的重要环节。

第四,服装样品制作主要是根据设计效果图、结构设计图和工艺设计等来实现最终的服装设计效果,最终的体现形式为样衣/成衣(以下统称为成衣),然后根据市场需求和服装的效果等因素,决定对服装是否进行批量性生产。

纵观整个设计流程,设计师的设计成果包括设计图(服装效果图和服装设计图)、面料上的图案、样板图及成衣,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例,这些成果是否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得到充分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 著作权法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

对于服装上的图案,通常可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行业内大多都会对图案进行版权登记。需要提醒的是,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不作实质审查,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当然享有著作权。在深圳市云牌服饰有限公司与刘叶、周小卫、深圳市南山区致尚致美服饰店以及田贤钗、刘芝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云牌公司仅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足以证明其为权利人,还应对其权利基础进一步举证,比如创作过程。

对于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可能会被认定为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实践中虽然也有案件中认定服装样板只是作为生产服装的必要工具,并不具有艺术美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5],但是越来越多的案件认为样板图汇聚了服装设计师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早在华斯实业集团诉宁华斯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6]中,二审法院特别明确了产品设计图独创性不以是否有审美意义为构成要件,涉案两款服装的设计工艺图可以作为产品设计图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随后在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与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在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中,同样认定是你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

对于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二者区别在于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用途在于生产、建造具有实用功能的工程或产品,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而美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主要用途在于给人艺术上美的享受。之所以区分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主要是因为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图形作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只有美术作品才可以主张“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构成侵权。现有的服装设计侵权案例中,常见到抄袭者不接触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跳过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程,直接对成衣进行模仿、抄袭的案例。对于有独创性但不具备美感的设计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按照服装设计图加工制作服装成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成衣并非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规定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对于各成员国未列明依据实用艺术作品或工业品进行专门保护的作品,可作为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我国虽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一项作品类型,实践中往往将成衣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笔者罗列部分案例,梳理著作权法对成衣的保护标准:





通过上述案件可见,虽然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于成衣进行明确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成衣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被保护的服装成衣,在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形需要体现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即具有独创性,其次要具有审美意义,当然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并无任何关联,此外要求成衣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反之,如果缺乏独创性,或者实用性与艺术美感无法进行隔离,则无法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我们日常所穿着的服装,陈锦川法官总结道“普通服装均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穿着、审美风格的需求而进行设计和生产,如果将普通服装成品均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则既不利于服装设计发展,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17]。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秉持同样的观点。

然而,对于成衣的艺术性、独创性判断通常比较主观,在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中,法院对于服装艺术性、独创性的判断明确了作品载体、作者意图和作品受众三个客观参考标准,以此来评判成衣是否符合了美术作品的要求。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功能的分离问题,王迁教授认为如果改动实用艺术品在艺术部分的设计,影响了实用功能的实现,则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就是无法在观念上分离的。但如果改动了实用艺术品在艺术部分的设计,不会影响实用功能的实现,则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可以在观念上分离[18],这一标准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著作权法并不能保护不具有独创性或者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不能分离的服装款式,此外,服装款号通常也无法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然而实际经营中,服装款式和服装款号是一个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无法被著作权法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进行保护。

在爱帛公司与莱哲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件中,法院也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对服装款式保护的区别。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享有权利是前提,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念上倾向于“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只要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就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是立足于权利保护,而是立足于行为正当性,与被保护权益是否能满足著作权法保护条件无关。笔者列举部分反法保护的案例如下: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服装款式或款号的难度在于证明权利人的服装款式或款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同时需要证明权利人的服装款式或款号与权利人之间已经产生稳定的联系。然而更新迭代速度快是服装行业的特点。一款成衣在市面销售的时间可能就短短几个月,在这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具有“一定影响”难度较大。在现有案例中,通常这一点很难证明,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服装款式或款号具有一定的难度。

与之相应的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这一“兜底”条款,要求竞争行为是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模仿、抄袭服装的款式、款号行为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服装的款式、款号构成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且该权益会因为他人的模仿、抄袭而受到实际损害,模仿、抄袭服装款式和款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五、结语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著作权比外观专利更加适合更新迭代速度快的服装设计,因为快速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更能够满足服装设计权利人的快速权利保护的要求。但是前文也分析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服装成衣需要满足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的“门槛”。在这一前提下,日常服饰很难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虽然与之相应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要求具有一定影响,但是销售期限短的成衣也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各大时尚品牌也都纷纷推出了NFT虚拟服饰,NFT虚拟鞋,甚至还有虚拟走秀,“创作”成为一件更加容易的事情,仅需简单几笔就可以通过软件“设计”出一件礼服。现有技术让设计师摆脱了面料、应用场景、成本等限制,有了更大的创作发挥空间,降低了设计门槛。目前对于AIGC和NFT领域的著作权尚有很多争议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期待着服装设计与AIGC和NFT碰撞出更多火花,伴随着更多的案例出现,可以推动法律对服装设计的保护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A gins, supra note 16, at 175.
[2] 湃动研究院:服装巨头的黄昏:快时尚,慢慢凋零
[3] 余强:《服装设计概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2022)粤03民终16481号
[5] (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118号
[6] (2006)石法民五初字第000099号,(2007)冀民三终字第16号
[7] (2018)京0102民初33515号
[8] (2021)沪73民终880号
[9] (2013)泉民初字第1400号,(2014)闽民终字第680号
[10] (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53号
[11] (2016)沪0101民初27689号,(2017)沪73民终280号
[12] (1999)二中知初字第145号,(2001)高知终字第18号
[13](2021)渝0192民初994号
[1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23号
[15](2019)粤0105民初8655号
[16](2021)粤0112民初2958号,(2021)粤73民终4861号
[17] 陈锦川《著作权法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
[18] 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
[19] (2021)浙01民终1167号,(2022)浙民再256号
[20] (2021)冀06知民初25号,(2021)冀知民终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