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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 | 以小见大——为何不能把亲属、朋友顺便列入公司专利发明人?

作者:刘国军、贾丽晨 | 更新时间:2024-04-28 | 阅读次数:
一、科创板IPO中的“发明人问题”

专利发明人认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有关专利权属纠纷的司法案件中,发明人身份的认定是专利权属确定的前提。除非有其他相反证据,对于发明人身份的认定,一般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授权文本的登记发明人为准。实践中不乏有公司出现专利的登记发明人不是实际发明人,即挂名发明人的情况,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包括实际发明人为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如涉及原单位职务发明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考虑,也可能是因为公司内部对发明人身份认定与专利申请材料递交的不规范、不严格。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实际发明人与挂名发明人不符的背后暗含发明署名权、报酬权纠纷等潜在风险。

在司法审判中,当发明人身份发生争议,需要根据员工在公司的职位、工作内容、任职期间、学历背景、工作经历、项目经历或其他共事者的承认等进行综合认定。

在科创板IPO中,发明人身份如出现异常,往往会触发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纠纷等问题的进一步核查。发明人作为专利技术的创造者,代表着技术来源。发明人是否具有实际研发能力及研发能力的高低,对应着企业是否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及水平;发明人本身是否背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是否在原单位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是否存在其他单位兼职等事件,都是影响发行人专利稳定性的风险因素,决定着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前述问题都是科创板围绕企业知识产权的审核重点。

因而,在科创板IPO中对于发明人身份的核查并不仅停留在授权文本的形式上,也即专利证书及授权文书等登记材料并不具有证明发明人身份的绝对效力。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在对发行人的发明人进行核查时,在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往往也要进行更深层级的背景调查,需要结合发明人整体学历背景、工作履历等进行细致的审查,例如调取发明人的劳动合同、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访谈,并参照前述司法实践中对于发明人身份认定的参考因素,对发明人进行实质性认定。

因此,拟上市企业在进行发明人认定和专利登记时需要格外谨慎,发明人身份认定的准确与否实际上能够折射出企业背后很多问题。

二、相关案例:BD医药——发明人存在非公司员工,被问专利是否侵权及业务合规性

根据问询回复,专利“4,7-二氮杂吲哚及其5位取代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人中存在非发行人员工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该项专利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及具体依据。

发行人回复:

一、发行人关于专利不存在侵权风险及具体依据的说明事项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书,“4,7-二氮杂吲哚及其5位取代物的制备方法”专利,专利号为ZL201010137164.0,申请日为2010年3月31日,该专利系公司原始取得,发明人为马某某、于某、王某某、宋某某、梁某某。经查验该专利相关发明人的劳动合同、个人简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于某、王某某为BD医药当时员工,为该专利实际研发人员;马某某、宋某某、梁某某三人当时未在发行人任职,未实际参与该专利的研发工作,其中马某某为王某某配偶,宋某某、梁某某为王某某好友;将马某某等三人错误登记为发明人,主要原因为当时该项研发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认为将该等人员作为发明人共同填报有利于该等人员的个人发展,而BD医药成立初期对专利申请材料的填报疏于管理和审查而导致。

根据对马某某、宋某某、梁某某三人的访谈确认:

1、马某某当时在某大学担任讲师,宋某某当时在某监察所从事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梁某某当时在某大学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均未在公司任职,且其在任职单位所从事的工作与发明的内容亦无关联;

2、相关发明均不属于职务发明;

3、其三人对该专利当前的权利归属无任何异议,与发行人或其它第三方不存在纠纷或者争议。

马某某、宋某某、梁某某三人已签署变更发明人证明及专利变更申请材料,对申请变更事项无异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未因“4,7-二氮杂吲哚及其5位取代物的制备方法”专利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或者争议。

综上,专利“4,7-二氮杂吲哚及其5位取代物的制备方法”不存在侵权风险。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事项

(一)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10月13日、2022年2月24日出具的《证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授权专利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统计各专利对应发明人清单,从而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专利具有所有权以及取得方式;发行人各项核心技术中除专利“一种嘧啶类除草剂的制备方法与应用”系自上海SY受让取得,其余核心技术对应专利均为发行人自主申请,对应非专利技术均由发行人自主研发。

2、采取以下查验手段,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原始取得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1)查验核心技术对应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个人简历并对研发人员逐一进行访谈,确认研发人员的基本信息、任职经历和工作内容、是否实际参与研发、是否存在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系执行原单位任务而进行研发的情形、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专利、非专利技术权属问题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2)取得上海SY的实际控制人戴某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确认2018年从发行人关联方上海SY离职并入职BD医药的5名员工在BD医药/发行人任职期间所申请的专利不属于上海SY的职务成果,对于相关专利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3)比对发行人在职员工花名册并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确认专利发明人登记的准确性;

(4)取得目前在职的专利发明人的劳动合同,对合同中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条款进行核查;

(5)取得发行人原始取得的专利的研发资料;取得发行人的设备台账并实地走访研发场地,了解发行人的研发条件情况;

(6)核实“4,7-二氮杂吲哚及其5位取代物的制备方法”专利不存在侵权风险,查验过程详见问题7“7.3、一、(一)、1”之回复;

(7)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诉讼或仲裁相关资料,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3、查阅专利转让合同、合同转让方的注销资料,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诉讼或仲裁相关资料,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信息,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让取得的专利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4、取得发行人对专利与核心技术对应情况的说明、未申请专利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相关核心技术的说明,确认发行人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合法合规。

BD医药的问询回复中可以看出,企业在专利申请中难免因为内控制度的不严格导致出现挂名发明人。审核机构则对此态度严明,延伸出对发行人专利侵权风险和合法合规性的质疑,为抵消审核机构的质疑,发行人律师由此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所有授权专利进行了全面性的排查。虽然BD医药最终也顺利上市,但中间经此过程一定程度上延迟了上市进程。

除此之外,在芯碁微装的审核问询中,由于其存在成立初期以实控人指定的财务人员作为发明人的情况,审核机构连同律师的核查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发明人是否具有实际研发能力;长光辰芯、华光新材、拉普拉斯等发行人也曾因出现非本公司员工发明人的问题被问询,其回复中反应出企业出现非本公司员工发明人的原因还包括相关专利系从外部继受取得、无偿取得、存在与高校合作研发及报告期内发明人已离职等情况,而这类问题往往又会引发审核机构对于继受取得专利、合作研发专利是否涉及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合同纠纷、权属纠纷等潜在争议,是否会对发明人存在技术依赖,是否可能造成技术秘密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均说明专利发明人身份对于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和知识产权风险认定之间的密切关联。

三、总结与建议

从前述案例中可知,发明人身份认定对于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具有多维度意义,甚至起到“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特别是在自主研发的核心专利技术中,准确、如实的认定和披露发明人,对于证明自身研发能力和企业知识产权内控管理制度来说非常重要。拟上市的企业应当对此保持敏感,以对专利做出实际贡献为标准,严谨落实发明人身份,避免因不具备行业背景和研发能力的人员被列为专利发明人而暴露自身问题、也避免因为专利实际作出贡献的员工不被纳入发明人之列而打击研发人员创造积极性,或引发实际发明人署名权、职务发明奖酬请求权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