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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 | 柳沈团队在餐饮行业装潢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代理被告取得全面胜诉

作者: | 更新时间:2026-03-25 | 阅读次数:
柳沈团队代理餐饮领域的客户,在涉及餐饮服务装潢的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中,通过强有力的不侵权抗辩,代表被告赢得全部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最终胜诉。
基本案情
原告青岛安某餐饮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均为知名的韩式烤肉餐饮企业。原告指控被告的烤肉店铺从LOGO、门头到店内墙面装潢设计、餐桌餐椅等各方面全面抄袭模仿原告的烤肉店铺,在深圳市多个区法院针对被告的不同加盟店铺提起了7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总金额将近一千万元人民币。柳沈团队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基于细致的法律研究和证据采集,为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不侵权抗辩,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最终赢得了全部7起案件从一审、二审到再审的全面胜诉。各级法院均认定原告主张的装潢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亮点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冲突
柳沈团队发现,原告的主商标因为违反《商标法》而被国知局驳回、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原告却在商标驳回后仍然持续将其作为餐饮店铺装潢的核心显著部分使用。基于此,柳沈团队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原告装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系来源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未注册的主商标。由于原告的主商标已经被明确认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其装潢也不应得到保护。
2. 装潢的显著性
原告主张,即使剥离主商标,其韩式烤肉店铺的装潢具有独特的韩式风格,例如采用韩式的桌椅、店面张贴韩国海报等,其装潢构成统一。柳沈团队发现,原告主张的诸多韩式装潢特点在先均有相同或近似的装潢,因此不能将众多现有的韩式装潢特征组合拼凑而主张为自己特有的装潢。
典型意义
柳沈团队主张的上述事实和理由得到深圳多个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级法院的全面支持,各级法院最终均认定原告的装潢不应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该系列案件是中国法院就“包装装潢中包含具有不良影响的商业标识、且该标识在包装装潢中处于显著部分,该包装装潢不得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裁判准则的最新认定,特别是关于服务场所装潢中如何认定“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对于装潢的作用和影响,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柳沈的郑鹏、程驰、史腾、刘志杰、颜嘉嘉律师组成本案的代理律师团队,从本案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细致研究大量证据和资料,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充分展现了柳沈律师的专业水准和精益求精的执业精神。柳沈诉讼团队将一如既往,通过专业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持续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