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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玛赢得与科慕埃弗西的专利无效案

作者: | 更新时间:2016-08-03 | 阅读次数:

2016年07月28日,就阿科玛法国公司和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针对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原专利权人为:纳幕尔杜邦公司)第200980116200.0号发明专利提交的无效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5年12月31日,阿科玛法国公司和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分别针对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00980116200.0号名称为“包含1,1,1,2,3-无氟丙烷或2,3,3,3-四氟丙烯”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6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就上述无效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共派出了三名律师/专利代理人和四位技术专家。

 

该专利中涉及的2,3,3,3-四氟丙烯是未来最有市场前景的制冷剂成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应当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解释;二、应当基于原始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判断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后补充的证据和实验结果在确定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时不应考虑。

 

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充分,事实和理由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200980116200.0号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中,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的宋莉、金拟粲、詹承斌、张晓飞律师代理无效请求人(阿克马法国公司和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