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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最新进展

作者:刘翠翠;张文辉 | 更新时间:2016-07-19 | 阅读次数: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称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授予工作。

一、随着我国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的不断扩大,植物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呈快速增长态势。

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并已于5月16日开始施行。

本次发布的名录涉及45个属(种),算上前9批的93个属(种),目前受保护农业植物种类已达138个属(种)。据悉,此次发布的第十批名录中,蔬菜11种、花卉11种、果树6种、中草药6种、其他11种。

随着农业部保护品种目录的不断扩大,我国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根据农业部公布的信息,2015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年申请量达到2069件,公告授权1413件。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累计申请量达15552件,授权总量达6258件。

与此同时,2016年5月6日第六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专家论证会在中国林科院召开。经过全体专家一致同意,推荐栀子属等8个属列为第六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此前已施行的第一至五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共包含198个属(种)。

根据中国林科院发布的消息,截至2015年底,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1788件,其中国内申请1481件,占总申请量的82.8%,国外申请307件,占总申请量的17.2%;共授权1003件,其中国内授权839件,占总授权量的83.6%,国外授权164件,占总授权量的16.4%。

2016年2月下旬,我国新建立了5个种属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国家标准。此次有榆属、崖柏属、松属、蛇葡萄属、桉属双蒴盖亚属等5个种属的《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进入新一批林业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植物新品种申请,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自2015年10月15日起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降低。今年,农业部计划开通网上申请系统,优化审查流程,将新品种审查的平均授权时间由2015年底的3年6个月缩短至3年3个月,以期达到国际平均水平。

二、新修订的种子法已于201611日起正式施行。

去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经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种子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参见种子法第十一条)。

(2)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

(3)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3.1)关于“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

首先应注意,只有在国家农业和林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的植物品种,才能向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提交品种权保护申请。其次,对发现的野生植物进行改良得到的品种与原野生植物相比应当有性状差异,否则有可能难以满足特异性要求。在向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提交品种权保护申请时,需要描述育种方法,既需说明育种过程,又需说明品种的父本和母本的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系谱。

(3.2)关于“新颖性”: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并新增加了下述规定: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在向农业部提交品种权保护申请时,需填写申请品种的销售情况,如为已销售品种需写明开始销售的地点和时间。

(3.3)关于“特异性”: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在向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提交的品种权保护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应选定一个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的、与申请品种性状最接近的已知品种作为近似品种,通过比较其与申报品种的性状差异来判定申报品种有无特异性。

(3.4)关于“一致性”: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3.5)关于“稳定性”:

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对于申报品种的特异性(D)、一致性(U)和稳定性(S),审查机构依据DUS测试结果进行审查。DUS测试由审查机构安排进行,具备测试条件的品种由申请人向审查机构提供繁殖材料,而多年生果树等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品种则由审查机构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

(3.6)关于“适当命名”:

种子法第二十七条中新增加如下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三、小结

自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1999年我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别发布第一批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以来,国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日益完善,受保护的植物品种也不断增加,大力推动了植物品种领域的研发创新,促进了农林业生产的发展。可以预知的是,包括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在我国得到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