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断突显,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不断增多。近年来,涉及人才流动的专利权属纠纷越来越多。企业需要认识到,新入职1年内的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可能并不归属于现任职单位,对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此,笔者以曾代理的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的G公司诉M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为切入点,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对新入职1年内员工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从问题、司法认定、提示建议三个维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1.案件背景
M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遭遇了来自G公司的指控。G公司诉称,M公司的某现任高管曾为G公司员工,该员工从G公司离职后不到1年作出一项发明创造并申请了专利,专利权人目前登记为M公司,但根据法律规定该专利应该归属于G公司。一审法院判定该专利归属于M公司,二审法院则改判为归属于G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员工跳槽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涉及新入职1年内的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
2. 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12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作出该发明创造的员工的原单位。
3. 重点问题分析及提示
Q1 诉讼时效?
常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上述专利权属纠纷是否也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司法认定
在前述G公司诉M公司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以及再审中均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提示建议
由于专利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对于离职员工的原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应当归属于本单位而未归属于本单位的,都可及时提起诉讼而不会被认定为超出诉讼时效,即便起诉日距离专利授权日已经远远超过三年。而对于离职员工的新任职单位,由于专利权属问题不会随着诉讼时效而消失,因此有必要对任何员工在入职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Q2 谁是适格原告?
如果离职的员工在离职前,先后在原单位的多个关联公司任职,那么哪个公司有权提起专利权属纠纷诉讼?
司法认定
在前述G公司诉M公司的案件中,从G公司跳槽到M公司的该员工,在离职前先后在G公司的多个关联公司任职,其中部分关联公司已经注销,G公司则以该员工离职前最后一个就职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M公司则抗辩该公司不是适格原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员工离职前的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是适当的,因为该员工在各关联公司的工作具有连续性,并且各关联公司也作出权利声明,将诉权和专利权处置为归该员工离职前的单位享有。
提示建议
对于集团公司,往往存在员工在多个关联公司先后任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果发生前述类型的专利权属纠纷,则可以以离职员工离职前所在单位的名义发起诉讼。保险起见,各关联公司还可以出具声明,将涉案专利权的权属约定为归离职员工离职前所在单位享有,从而使得该公司具有充分的诉权。
Q3 何为法律规定中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前述类型的专利权属纠纷中,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需要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如何判断“有关”成为这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通常,由于技术和经验的传承与迭代,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的工作与其在原单位的工作不太可能毫不相关,换言之,总是存在“有关”的可能性。那么,多相关才达到专利法中规定的“有关”的标准进而引发专利权属变化呢?
司法认定
由于“有关”是一个“柔性”指标,其必然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有关”时,会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
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以及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
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
四是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活动等。
尽管“有关”是“柔性”指标,但根据司法实践仍可以得出以下相对刚性的结论:
其一,“相同”必然属于“有关”。如果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作出的发明创造相同,或者与其在原单位接触到的其他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相同,则不仅可能引发权利权属纠纷,也可能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
其二,“有关”不必是“相同”。显然,“有关”并不必要求离职员工在新单位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作出的发明创造相同,甚至也不要求其在原单位已经作出相关发明创造。“有关”的具体判断方法需要综合考虑前述四个因素。
其三,正是由于“有关”不必是“相同”,因此在“有关”的判断中并不需要进行技术特征的逐一精细化比对。在前述G公司诉M公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技术领域、具体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定性比较而得出了“有关”的结论。
提示建议
由于“有关”是一个“柔性”指标,因此,企业在进行入职1年内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排查时,不应轻易得出不具有权属争议的结论而忽视了潜在风险。
进一步地,不管是离职员工的新单位还是原单位,都应当做好研发记录的档案保管,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举证于己有利的相关技术来源。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不将新入职不到1年的员工列为专利发明人,会增大原单位的维权难度,但并不能从实体上解决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仍会从实体上审理谁是真正的专利发明人。
4. 结语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可以预见,知识产权将在企业成长和成功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期望本文能够为各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中提供一定的警示和借鉴作用,助力企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