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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 | 如何判断科创板要求的​最低5项发明专利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作者:刘国军、贾丽晨 | 更新时间:2023-12-21 | 阅读次数:
前文《科创板IPO知识产权问答系列:如何判断科创板要求的最低5项发明专利能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点击跳转阅读)中提到,在判断发行人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时,能够应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形成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才能计数。那么,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对于发行人来说,拥有5项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就够了吗?

企业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受研发时间、研发难度、产品迭代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所处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发行人所拥有的发明专利的数量区间,对于发明专利数量产出较多的行业,发行人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是否达标,也需要参考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拥有发明专利数量的整体水平。如果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数量超过了规定的5项,但是却远低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普遍的发明专利数量,其依然有可能遭到上交所对其科创能力的问询。典型问题例如:“请发行人说明专利数量及领域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补充说明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解释原因。”

由于科创板优先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如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明显少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就算其满足了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也无法证明自身的科创能力“突出”,甚至意味着发行人的科技创新能力可能不足,技术水平可能不高,或者暴露出自身在研发资源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相关案例——新相微

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关于技术水平
根据申报材料:(3)相较于同行业公司,公司发明专利数量较少,且存在两项从New Vision (Cayman)继受取得的发明专利,有关技术系发行人自主研发但以New Vision (Cayman)的名义申请了专利,专利一直以来由发行人使用,并于2017年无偿转让予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3)公司发明专利数量较同行业公司数量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继受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及产品类型的对应情况,有关技术由发行人自主研发并使用、但由New Vision (Cayman)申请专利的原因,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况,是否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技术的自主性。
发行人回复
1、公司发明专利数量较同行业公司数量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专利数量、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注:发行人列示2022年6月30日数据,已上市公司列示2021年年报数据,拟上市公司列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最新一期数据。
(1)发行人的业务结构、研发方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
发行人专注于显示驱动芯片的设计,业务领域主要集中于整合型TFT-LCD显示驱动芯片、整合型AMOLED芯片和分离型显示驱动芯片,因此,发行人发明专利研究方向的针对性较强,其重点研发方向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可比公司的产品较为多样,研发重点也并非聚焦于一个细分领域,申请的发明专利因而覆盖面较广、数量较多。
(2)可比公司经营规模较大,资源投入能力更强
部分可比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较多的研发人员,例如韦尔股份研发人员超过1,900人,集创北方研发人员近600人。近年来,随着发行人逐年扩大经营规模、加大研发投入,发行人持续获得研发成果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处于审查状态的发明专利申请共有16项......若发行人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发行人将有能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发明专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3)发行人在发展初期对发明专利的理解和保护认知不足
自成立以来,在发行人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作伙伴未对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情况给予过多关注,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也未将专利数量作为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评判指标之一。因此,在前期发展过程中,发行人着力于业务的开展,而并未充分重视专利的申请,这直接导致了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从发明专利申请时间来看,发行人近年来计划登陆国内资本市场之后才开始逐步重视发明专利的申请。随着业务发展,发行人已不断系统梳理公司积累储备技术情况,并持续完善发明专利的申请,以进一步加强技术保护。
(4)发行人习惯采用技术秘密、布图设计等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发行人的部分关键技术系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来源,是在持续研发和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理论研究和反复实验积累形成的技术秘密......在前期发展过程中,考虑到相关技术秘密、解决思路和关键参数申请专利公开后可能为竞争对手所知悉,发行人对部分研发成果采取暂不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保密方案,通过技术秘密、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式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集成电路布图登记共计57项。
综上,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数量相对较少,主要是由于发行人经营规模、资源投入、专注的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的,具有合理性。

总结

上述案例中的发行人拥有10项发明专利,已经超过规定的5项发明专利,但是依然因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较少的原因,受到监管机构的问询,为此,发行人的回复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发行人的业务结构、研发方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发行人的研发方面更有针对性,或研发重点聚焦于细分领域,因此,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
2、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规模大,研发投入高,因此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也更多,相比较而言,发行人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研发资源投入也较小,发明专利数量也较少;
3、发行人在发展初期着力于业务的开展,并未充分重视专利的申请,直接导致了发明专利数量较少。发行人已不断系统梳理公司积累储备技术情况,并持续完善发明专利的申请,以进一步加强技术保护;
4、发行人习惯用技术秘密、布图设计等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现新相微已经注册生效并成功上市,可见其回复成功解释了发明专利数量较同行业公司数量较少的合理性,并通过列举集成电路布图的数量等,证明了自身的科创属性。

因此,如发行人因发明专利数量落后与同行业其他公司,而遭到监管机构的问询,可以客观的从公司业务结构、研发方向、公司发展前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技术涉及保密等方面作出合理的解释,并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举措,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证明企业具备核心关键技术的持续、独立研发能力,满足科创属性的要求。

我们建议,拟上市企业可对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整体水平做一定的调查统计,以此评估自身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是否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以便提前为上市做更充足的准备。

综合来说,发行人想要跨越科创板设置的发明专利门槛,应保证企业在最严格计数的标准下(可参考后续《科创板IPO知识产权问答系列:同族专利如何计数?》),发明专利数量依然超过5项,且专利数量最好处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区间内,并确保每项发明专利都能与核心关键技术和主营业务形成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