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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 | 如何减小专利权质押对科创企业IPO的影响?

作者:刘国军、贾丽晨 | 更新时间:2024-01-25 | 阅读次数:
一、专利质押(融资)及在科创板IPO中对应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因此,专利权质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以其所有的专利权的财产权作为出质标的以担保债务履行,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权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专利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作价评估,将其作为质押物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官方数据统计,2022年,我国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4868.8亿元,连续三年保持40%以上增长,2023年上半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2676.6亿元,同比增长64.6%。专利质押融资贯彻了“知识产权要转化运用,才能产生更大价值”这一理念,也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的为科创型中小企业纾困赋能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科创企业所拥有的先进核心技术及创新产品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但也往往因企业规模和投资受限,面临现金流困难的问题,因此不少科创企业会选择专利质押达到融资的商业目的。但对于企业来说,在没有与质权人特别协商的情况下,不得对外许可、转让设置了质押权的专利,因此将影响企业运营该专利并盈利的能力,而专利权也会依随企业的财务状况的不确定而处于一种可能被质权人行权的不稳定状态。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于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来说,如企业面临重大偿债风险,可能的不利后果包括因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导致质押的核心专利或形成主营业务的专利权属发生变动并引发纠纷,影响企业借助该专利开展持续经营,及因满足科创属性的发明专利数量不足造成上市阻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条件:“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存在质押的专利权会引起审核机构的特别关注,问询的问题集中在:

1. 被质押专利的具体情况,设置专利质押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
2. 质押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主营产品,是否会对发行人利用该专利开展持续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3. 相关借款及质押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质押权实现的风险,是否存在专利权行使受限或专利权属变更的风险等等。

二、科创板有关专利质押的问询回复节选

(一)长盈通

8-3 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关于其他相关问题(《问询函》问题15)

请发行人说明:(1)专利质押的具体情况,质押的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报告期内使用相关专利对应实现的收入及占比,是否存在质押权人行权相关风险,及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回复节选:

(一)专利质押背景、期限、还款计划,质押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情况,是否涉及核心技术

1. 专利质押背景、期限、还款计划

2021年9月17日,发行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了《授信额度合同》(编号:X202102427),授信期限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600万元。同日,发行人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了《单项借款合同》(编号:借X202102427),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2022年9月,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杜武兵、冷秀兰为上述授信及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及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杜武兵、冷秀兰为该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发行人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质X202102427),以专利提供质押担保,合同所附质押物清单及约定质押期限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办理该专利的质押登记(登记号:Y2021980009981)。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上述专利质押担保项下担保债权的年利率为4.96%;利息支付方式为发行人于每月20日之前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剩余本金一并清偿;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拥有货币资金1.29亿元,资金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均按时偿还利息,未发生逾期情形,不存在导致质押权人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可能行使质押权的情形。

2. 质押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情况,是否涉及核心技术?

上述质押专利主要在发行人产品制造环节提供一种光罩曝光控制方法,以便能对多品种无规则混排的光罩进行有效曝光并改善Mura现象。该发明专利涉及到的核心技术主要为产品制造技术中的G11及以下TFT(a-Si)掩膜版制造技术,此类技术主要应用在G11及以下尺寸a-Si TFT显示面板用掩膜版产品上。

该质押专利涉及到核心技术,但因不存在导致质押权人行权的情形,该专利权受限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二)昱能科技

4.2 关于专利质押

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拥有61项发明专利,其中42项设置了专利质押。

请发行人说明:(1)质押专利的背景和原因;(2)结合贷款及质押协议约定和公司的实际履约情况,以及历史上公司类似协议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导致核心技术相关专利权属变更的风险。

发行人回复节选:

一、质押专利的背景和原因

因日常经营所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分别签署贷款等融资协议,公司以知识产权质押的形式进行担保。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质押协议情况如下:
二、结合贷款及质押协议约定和公司的实际履约情况,以及历史上公司类似协议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导致核心技术相关专利权属变更的风险?

(一)公司类似协议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类似协议履行情况如下:

1、昱能有限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科技支行于2016年5月3日签署了编号为33100720160000650 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将其所持有的“直流到交流的电力转换装置”等17个专利权质押给质权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6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担保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为人民币3,783万元,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等。出质权利为借款人所有的“直流到交流的电力转换装置”等17个专利权,质权自2016年5月13日起设立,专利质押登记号为 2016330000028,专利质押登记已于2019年3月22日注销。具体质押专利权如下:
......

综上,除期限尚未届满的借款/承兑合同正常履行外,公司皆已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相应款项,不存在违约情形。

(二)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导致核心技术相关专利权属变更的风险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融资余额及占公司速动资产比例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合计融资余额为8,808.11万元,占速动资产的比例为29.16%,占比较小。公司类似协议均按约履行完毕或正常履行中,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亦不存在直接导致相应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而使相关专利权属发生变更的风险。

根据《企业信用报告》,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未结清信贷及授信、已结清信贷中,皆未出现关注类、不良类贷款或关注类账户、不良类账户;公司不存在迟延还款的情形,与各贷款人间不存在争议及纠纷。

综上,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导致核心技术相关专利权属变更的风险。

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质押专利存在合理的商业背景和原因。
2、公司贷款及质押协议约定均为履行完毕或正常履行中,历史上公司类似协议均已按约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公司未结清信贷及授信、已结清信贷皆未出现关注类、不良类贷款或关注类账户、不良类账户,不存在迟延还款的情形,公司与各贷款人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及纠纷,故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导致核心技术相关专利权属变更的风险。

三、科创企业对专利质押问询的回复要点

案例一中,发行人只有1项专利权质押,案例二中,发行人61项专利中有42项专利设置了质押,专利质押的比例非常高。面对问询,两家发行人的回复思路较为相似:

1.   解释了专利质押系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进行的融资提供担保,从商业合理性的角度解释专利质押的背景、目的;
2.   结合企业以往的质押协议履行情况及当前的资金状况,充分证明企业的信用情况及偿债能力,即资金充足可以按时还款,减少审核机构及公众对质权人行权风险的顾虑;
3.   不存在逾期风险,因此也不会引发质权人行权,即使该质押专利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核心技术相关专利权属变更,不构成上市阻碍。

第一则案例中,发行人在专利质押外,还提供了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多种担保方式并行,进一步降低专利被质权人行权的风险。第二则案例中,中介机构通过相关质押协议、凭证、质押登记情况及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财务报表、以往协议履行情况等资料对发行人的偿债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充分论证了导致专利权属变更的风险较小。

四、拟上市企业利用专利质押融资的操作建议

本文站在预防风险发生的角度,为拟上市的企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拟上市企业对待专利质押融资应持谨慎态度,需要兼顾资金需求及科创板上市要求。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质押专利有着严格的要求,为了顺利获得融资,科创企业不得不将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等真正具备技术价值的专利进行出质,而这势必会与科创板对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担保风险,能够支持企业持续运营”的要求存在冲突。因此,专利质押融资虽能解一时燃眉之急,对于后续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来说,也要谨慎评估潜在的上市风险;

2.   如企业决定在核心技术及/或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发明专利权上设置质押,建议同时设置其他连带担保,如不动产抵押或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减少关键核心专利被行权的风险;其次,对于需要出质的核心专利所对应的关键技术,可以考虑同时采取商业秘密等其他形式进行保护或进行进一步专利布局;

3.   建议通过积极协商,取得质权人对企业对外转让、许可专利权等行为的书面同意,减少对出质企业依靠该专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