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皮游戏”是目前游戏行业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开发模式,其所引发的诸多著作权争议也成为业界的热点。例如,在近期的《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023)粤民终4326号)中,广东高院认定游戏玩法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这一观点也与在先的部分法院判决将游戏作品的玩法规则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认定有所区别。
然而,本文无意厘清和探讨我国司法实践关于游戏的玩法规则的认定的是非曲直,而是旨在通过梳理以往的司法裁判结果,来界定“换皮游戏”这种开发模式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行为边界。本文将通过梳理多种“换皮游戏”开发模式所引起的著作权法律纠纷的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换皮游戏”所涉及的行业现状、侵权形态、司法保护形式,讨论侵权认定标准,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建议。本文将分为两部分发表。
一、“换皮游戏”:缘起与形式分化探究
(一)“换皮游戏”的来源
为应对愈发激烈的市场态势,满足游戏产品快速迭代的需求,以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内推出具有吸引力的游戏产品,部分游戏开发者通过迅速推出同质玩法的游戏产品,来争夺市场份额并抢占商业利益。这种同质玩法的游戏被称为“换皮游戏 ”。这种开发模式的常见做法是替换原游戏的美术资源、音效、文本内容、地图等元素,而保留原游戏的核心玩法、游戏机制甚至部分底层代码,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推出同类游戏。
“换皮游戏”在游戏行业中非常普遍,即是大型游戏公司拓展玩家群体和玩法的手段,也是独立游戏开发者低成本的创业方式,成为目前各经营主体迅速追赶游戏市场热点、抢占市场份额的常见商业手段。但该商业手段也引发了大量关于“换皮”的纠纷。
(二)“换皮游戏”主要表现形式
在“换皮游戏”开发过程中,游戏开发者通常对原创游戏的核心机制、玩法逻辑、关卡设计等进行保留,而对外部的视听元素进行更换。具体而言,换皮游戏开发者可能会更换游戏的角色形象,包括角色的外观、动作等,以制造视觉上的差异。除此之外,游戏场景画面、交互界面也可能在“换皮”过程中被替换,以符合游戏整体风格。除了视觉元素外,“换皮”还可能涉及音效、配乐等听觉元素的更换。
“换皮游戏”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游戏。在不同类型的游戏,例如RPG游戏(角色扮演游戏)、FPS/TPS游戏(第一人称/第三人称射击游戏)和卡牌游戏等中,“换皮”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下面以这三种热门类型的游戏的换皮表现形式为例进行说明:
1. RPG游戏换皮:角色与场景更迭下的核心玩法留存争议
针对RPG游戏的“换皮”通常表现为更换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场景设计、剧情故事等元素,而保留原创RPG游戏的核心玩法规则、数值设计、技能体系、界面布局等。如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1]中,法院审理后确认,《花千骨》与《太极熊猫》相比,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花千骨》中存在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花千骨》V1.0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的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26张交互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构成著作权侵权。
2. FPS/TPS射击游戏换皮:美术音效替换背后的空间布局争议
对于射击游戏,“换皮游戏”开发者则可能通过更换地图美术设计、武器模型、音效等来实现“换皮”。如在《穿越火线》诉《全民枪战》案[2]中,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与请求保护的6幅游戏地图在美术形象上差异较大,但在地图空间布局结构上相似点较多。其中,《全民枪战》的4幅地图与《穿越火线》相应地图相比,在整体轮廓和基本布局非常相似,各位置区域存在大量相同或类似的设计表达,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强调,射击类游戏地图的开发过程中,美术效果相当于游戏地图的“皮肤”,可以根据游戏场景风格任意替换,而空间布局结构才是其创作关键和核心表达。
3. 卡牌游戏换皮:规则固定下的元素变换与侵权判定难题
相较于前述两类游戏,卡牌游戏则更容易被“换皮”,因为该类游戏的核心玩法往往基于一套固定的规则,开发者仅需更换卡牌图案、卡牌文字、角色形象等游戏元素即可实现“换皮”。对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除了游戏规则和玩法外,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考虑卡牌上文字、图案、形象甚至整体游戏背景设计等综合因素,甚至在实际比对中通常仍会排除游戏玩法本身,甚至与游戏玩法相关联的文字说明。
以《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3]为例,后者在玩法、界面设计等方面与《炉石传说》存在高度相似,但对于《卧龙传说》卡牌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法院认为,《炉石传说》卡牌的文字说明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作为游戏说明书获得保护,但由于这些文字说明都是由游戏的玩法和规则所决定,其表达的可选择空间极其有限,而且《炉石传说》的游戏说明就单个卡牌来看,并不能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由于《卧龙传说》抄袭了《炉石传说》的玩法和规则,为了要对游戏进行说明,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与后者说明较为接近的表达,这种相近源于思想的相同,实质上是对游戏规则和玩法的抄袭。因此,只有两者的游戏说明接近完全一致时,才应认定为著作权侵权成立。
然而《卧龙传说》在对游戏进行说明时,还是在可能的范围内对个别文字作了替换,基于此,法院对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游戏说明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而在《三国杀》诉《三国KILL》案[4]中,除了游戏背景设计的相似外,法院最终认定《三国KILL》中有108张武将牌的文字内容与《三国杀》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且至少55张武将成就卡牌的文字内容与《三国杀》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整体而言,两游戏的牌面文字、人物称号和技能基本一致,而且与游戏推进和受众体验联系紧密,故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类型游戏的“换皮”在形式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为原创游戏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不同的挑战。据此,下文将深入探讨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形式,以期为应对“换皮”现象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分析视角和应对方案。
二、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形式
游戏作品融合了多元复杂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角色塑造、场景架构、程序代码、剧情脚本及各类视听素材等,因此其著作权保护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也经历着不断的演进。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主要分化为两种核心模式:拆分保护与整体保护。拆分保护侧重于依据严格的法律界定,将游戏内具备独立作品特征的元素,如符合美术作品定义的角色形象与场景设计、归属于音乐作品范畴的音效配乐、契合文字作品要求的剧情文本及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游戏程序代码等,逐一进行精准的权利界定与保护;而整体保护则秉持系统性思维,摒弃元素的孤立审视,将游戏作品视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从宏观层面赋予其完整且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效力。
以下将深入剖析这两种保护形式在游戏作品著作权保护进程中的具体架构、实践应用及法律意义。
(一)拆分保护:依元素特性的精细析权架构
游戏作品的核心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即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前者是指指令序列组成的单纯的计算机程序,后者则是指游戏中的各种素材片段组成的资源库,包括各种音频、视频、图片、文字等。[5]拆分保护,即是将前述各类拆分元素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各类作品定义的元素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具体而言,游戏的角色设计、场景布局、界面设计等可归为美术作品,游戏背景音乐、音效可归为音乐作品,游戏剧情脚本、游戏说明文本等可归为文字作品,游戏源代码、目标代码等则可归为计算机软件作品。
然而,并非所有游戏组成元素都能清晰划分并作为《著作权法》已规定的独立作品类型进行直接保护,如游戏规则、数值设计等,因此其保护边界较为模糊。如在前述《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其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和玩法,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又如在《拳皇》诉《数码大冒险》案[6]中,法院认为,经过比对,两款游戏的人物形象不同,两款游戏相似或者相同之处在于游戏的角色设定数值上,但数值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此外,还存在通过“功能原则”将游戏元素排除著作权保护的情形。所谓“功能原则”,是指若相关元素具有实用功能则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将其留在公共领域以便他人自由获取和使用。如在前述《拳皇》诉《数码大冒险》案中,法院认定游戏规则的文字描述并不构成文字作品,原因在于这些文字主要是对游戏操作过程的解释和说明,其功能类似于产品说明书,任何人在介绍游戏时都不可避免地需要描述其架构、角色、功能及参数。如果认为这样的说明性文字具有独创性,那么可能会妨碍未来他人对游戏进行正常的解释和说明。
在“换皮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发生的早期,由于游戏类型少、构成简单,侵权手段较为单一,在这一时期,拆分保护模式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开发者的智力成果。但随着游戏类型、游戏元素的日渐丰富,侵权手段日趋复杂与隐蔽,拆分保护模式已经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一方面,在拆分保护模式下,侵权比对过程十分繁琐,不仅可能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还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另一方面,拆分保护可能导致一些理应得到保护的游戏核心组成元素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这一背景下,整体保护模式逐渐成为保护游戏作品著作权的重要发展方向。
(二)整体保护:视作品整体的宏观赋权维度
整体保护,是将游戏作品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其著作权实施全面保护。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日益倾向于将游戏整体作为独立作品类别进行保护。如在《守望先锋》诉《英雄枪战》案[7]中,《守望先锋》的场景地图、英雄造型、武器结构、技能效果、游戏玩法都被视为游戏作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享有著作权保护。这种整体保护的模式,有助于防止对原创游戏作品的片面拆解和抄袭模仿。
对游戏采取整体保护的首个司法判例是《奇迹MU》诉《奇迹神话》案[8],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奇迹MU》的游戏整体画面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电脑屏幕来呈现,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类电作品,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结合这一释义进行分析:首先,游戏的开发制作集结了脚本撰写、资源串联、视效设计和音效设计等多个开发阶段,与电影或类电作品的创作过程类似。其次,游戏数据及程序储存在一定介质上,与类电作品通过摄制储存在一定介质上的保存方式类似。再次,游戏大都包含连续的动画、音乐,同类电作品的表现形式类似。最后,游戏和类电作品都通过适当装置放映或传播,两者在传播形式上类似。
如前所述《万国觉醒》诉《指挥官》一案,法院认为,涉案《万国觉醒》游戏整体画面,包括界面的布局和具体内容及交互关系,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但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上以表现形式作为划分作品类型的基础标准,不同类型作品具有不同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侵权比对重点。视听作品是集合多种艺术表现的综合形式,最终表现形式为连续动态画面。与表现形式相对应的是表达内容,有些内容要素本身可能单独构成与视听作品不同性质的作品。因此,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限于画面表达,不能延伸至非画面内容。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将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并非所有类型的游戏都包含连续的动画及音乐,如许多卡牌类游戏就不具备这一特征。此外,类电作品的输出是单向的,一般不追求交互效果,游戏却通常具有较强的角色代入感和玩家交互性,部分“换皮游戏”开发者可能利用这一漏洞,仅改换游戏的画面与音乐,仿制出交互体验与原作高度相似的游戏,以此规避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经过第三次修订后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将“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类型”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变更不仅适应了技术发展的需求,也体现了对作品形态多样化的认可。尽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未对视听作品这一概念做进一步的详细阐释,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尚未进行相应的配套调整,但在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据此可以推断,视听作品的范畴不仅囊括了传统的电影及类电作品,还纳入了除此之外的各类视听创作形式,这表明视听作品具有更广泛的法律含义。
当前的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将游戏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的趋势。如在《热血传奇》诉《蓝月》案[9]中,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相关故事背景、场景设置、情节设定的选择与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计算机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予以传播,基于以上特征,涉案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又如在《PartyAnimals》诉《动物大乱斗》案[10]中,法院认为,《PartyAnimals》具有游戏玩家互动的剧情性和娱乐性,随着游戏玩家的操作指令,动物角色形象在游戏场景中展现跳跃、跑、挥拳或挥动网球拍、棒球棍、铁锹或棒棒糖道具与其他游戏玩家进行PK互动,形成了动态的画面。在此过程中,游戏玩家不仅可以获得画面和音乐的视觉、听觉双重的欣赏体验,还可以通过角色扮演、好友互动、组队比赛等各方面体验收获互动体验和情感共鸣。因此,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技术设备被动态感知,丰富了游戏玩家的精神情感,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由此可见,游戏具备的交互性亦被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考量因素。
(三)融合保护:拆分与整体协同的著作权强化策略
事实上,拆分保护与整体保护并非相互排斥关系,拆分保护为整体保护提供了基础,通过明确各元素的保护范围,为整体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这一理念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六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该条指引倡导“整体化保护与独立权益客体保护相结合”的模式,明确指出:“原告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不再单独对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处理。”这一保护模式兼顾了游戏作品的整体性与其内部各元素的独立性。如在前述《PartyAnimals》诉《动物大乱斗》案中,对于原告提出涉案游戏中动物角色、道具等构成美术作品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游戏中的动物角色、道具等游戏元素系视听作品中的组成部分,在法院已认定《PartyAnimals》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涵盖上述作品内容,已经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对这一主张不再另行支持。
至此,我们已较为全面地梳理了“换皮游戏”的侵权形式以及游戏作品的保护形式。通过对各类案例的分析,清晰地呈现了“换皮游戏”在不同类型游戏中的具体表现,以及拆分保护和整体保护在应对侵权时的优势与局限。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探究“换皮游戏”侵权判定的标准,从而为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筑牢法律防线,实现对游戏作品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与规范管理。
(本文感谢实习生吴泠宣作出的贡献)
[1](2018)苏民终1054号判决书
[2](2020)粤民终763号判决书
[3](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判决书
[4](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判决书
[5] 崔国斌:《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第3-18页。
[6](2020)沪73民终33号判决书
[7](2020)沪73民终148号判决书
[8](2016)沪73民终190号判决书
[9](2023)浙01民终453号判决书
[10](2021)京0491民初34319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