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株式会社钟化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9358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9358号无效宣告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有效形成光电转换装置,从而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有实质不同,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并据此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个别文字错误就得出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过于机械,应予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终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详细解释了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具体含义,并指出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撰写错误并不必然导致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首先,需要明确解读权利要求的主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其次,对权利要求的理解需要结合具体的语境,说明书及其附图构成权利要求的重要语境。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并且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得出唯一的正确答案,则应当在更正性理解的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案中,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的彭久云律师、岳雪兰律师担任专利权人株式会社钟化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