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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沈律师事务所代理的QLED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2017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作者:LiuShen | 更新时间:2018-04-28 | 阅读次数:


近日,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从2017年审结的16.98万件各类商标评审案件中选出20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柳沈律师事务所代理的“QLED”商标无效宣告案被选入。

第15867380号QL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LG电子株式会社于2014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发光二极管面板、发光二极管面板用偏光膜、电视用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等商品上。柳沈律师事务所代理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QLED是Quantum Dot Light Emitting Diode的缩写,即量子点发光二极管,亦可称量子显示屏技术,是显示技术领域的一项常见术语。争议商标用于第9类“电视用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等商品上时,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认为争议商标QLED作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的简称,使用在“遥控装置、触控式面板”等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该案的典型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QLED字母组合具有指代量子点发光二极管这一技术术语的含义,且作为约定俗成的技术术语的简称已为相关技术领域普遍认可。该字母组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本案指定商品上,属于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的情形,整体缺乏注册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不应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