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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序部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作者:金明钟 | 更新时间:2016-09-06 | 阅读次数:

独立权利要求通常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一般概述发明的目的、类型和性质。在前序部分中有时还可能引用另一权利要求。在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

 

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前序部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例如对于前序部分包括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用途特征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带来何种影响。对于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前序部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在以往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前序部分的限定作用,法院通常采取与专利审查过程中类似的标准。例如,在2014高民终字第2044号判决中,北京市高院认为前序部分的接插连接模块特征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固定框架有限定作用,因为接插连接模块与固定框架相互配合,对于固定框架发挥作用、实现发明效果有密切作用,而接插连接壳体仅在主题名称中出现,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再次出现,而且也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接插连接壳体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但是,2016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根据该条款,上述的接插连接壳体特征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限定作用,即,在新的司法解释二生效后,很可能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在专利审查中被认定为没有限定作用,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认定为具有限定作用。

 

因此,为了防止因前序部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认定为有限定作用而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窄,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的前序部分中应避免引入不必要的技术特征,例如用途特征或使用环境特征。此外,如果用途特征或使用环境特征据信有助于专利抵御无效风险的话,可以考虑在撰写申请时将这些特征置于新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另外,鉴于各国对前序部分的限定作用的认定可能会有不同,一项专利申请进入多个国家时申请人可能需要针对通常被忽略的前序部分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