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许可期间
许可期间导致的技术许可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期间开始后,技术无法被立即实施
如果技术无法被立即实施,这对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而言,都会导致经济上的损失。许可人无法从技术实施带来的收益提取许可费用,而被许可人则无法获得实施技术带来的收益。
对此,许可人可以在技术合同成立后以及许可期间开始后对被许可人提供技术指导以及设备支持,使被许可人能够缩短准备时间,尽快实施技术。
(2) 期间结束后,技术的实施无法立即结束
在工业化生产中,通常当技术许可的期间结束时,工业生产并不能理解结束。很多情况下,在许可期间结束时,原材料、半成品可能尚未完全使用完,或者已经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这些都会导致技术实施无法理解结束。
2. 许可对象
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被许可人的主体范围。即,被许可人的范围是否包括该被许可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控股公司等。规定不明确时,可能出现多个被许可人同时实施专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许可人难以监督许可合同的履行,难以统计用来回收许可费用的基数,导致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另外,也可能出现竞争对手通过控制某一被许可人的股权而控制该被许可人,从而间接获得许可授权的情况。
3. 许可的类型
在中国,技术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因此,在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该许可属于哪一种许可;是否允许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以及分许可的许可人再次进行分许可。
4. 许可的地域
专利技术的许可范围不能超出专利权所在国的地域范围,否则存在在他国侵害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另外,许可人不能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实施该技术的地域范围,否则可能会造成该限制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5. 许可的内容
6. 被许可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被许可人实际地实施合同中的技术,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因此,相比于许可人,被许可人更关注市场动态,也就更容易发现侵权行为,并快速做出对应。然而,如果被许可方(特别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的情况)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时,可能出现以下的情况:无法及时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导致收益下降,对许可费用产生影响;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无法及时应对。
7. 合同中的权利滥用条款
(1) 限制被许可人进行技术再开发;
(2) 强制被许可人将改进技术以低廉价格或无偿提供给许可人;
(3) 限制被许可人获取替代技术;
(4) 阻碍被许可人合理实施专利技术;
(5) 非法搭售;
(6) 限制被许可人只能在特定渠道或来源购买原料、零件和设备等;
(7) 禁止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的专利提出有效性的质疑。
另外,《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1) 违法的合同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29条) 。
(2)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国务院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
(3)责令许可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17条)。
(4) 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可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建议在设定限制性条款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从而平衡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
(1) 合理报酬原则
许可人可以从其技术所带来的收益中获得合理的报酬。
(2) 利益平衡原则
技术被实施后,其最终产品获得的收益并不完全取决于该项技术,很可能还取决于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融资能力、渠道能力等,因此,该技术被实施后创造的利益的分配不应该仅取决于该技术。
(3) 最低限度原则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所设置的限制应当与其获得的利益相对等。
以上简要地介绍了技术许可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及其对策。然而,除了以上的风险以外,技术许可中还存在诸多与上述“合同内容中存在的风险”不同的其他风险,例如,专利有效性丧失带来的风险,技术瑕疵带来的风险,以及技术秘密泄露带来的风险等。关于这些风险以及相关对策,将会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介绍。